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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控诉:10岁时曾被性侵并以灭口威胁保密!检察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1|案件简述
近日,一则标题为“高中女生控诉十岁寄宿时被性侵并遭死亡威胁”的报道迅速在互联网上流传,相关事件立即受到了广大网民的密切关注。
据悉,刘女士一家是海南省海口市人,就在海口当地做生意。
2018年3月,刘女士的女儿吴花(化名)正在读四年级,因为生意繁忙不方便接送女儿,刘女士就决定让女儿在提供寄宿托管服务的海口市龙华区某幼儿园寄宿生活,每周仅周末回家。
2023年9月初,女儿吴花上高中,刘女士却注意到,报名时,女儿一直在哭。9月3日23时许,丈夫不在家,刘女士趁机询问女儿为什么哭,女儿拉她进房间,说“告诉你们一件事”
据刘女士介绍,吴花说,2018年6月,就在留宿上述幼儿园的期间,她(时年10岁)被幼儿园园长的丈夫王某雄性侵。事发后,王某雄威胁她,不让她告诉父母,还说就算告诉父母“他们也不会相信你”
在吴花终于吐露心中的痛苦后,刘女士也回忆起了一些事情。刘女士说,曾经看到女儿下体肿胀,但由于孩子没说出实情,她便以为只是发炎而已,于是涂药后也就再没关注;在寄宿该幼儿园一学期后,女儿不愿意再去,就没在该幼儿园寄宿了。事发后女儿原来活泼开朗的性格变了,变得不爱说话了,不爱和其他人玩,学习成绩也下降了。
得知女儿被性侵后,气愤不已的刘女士曾带着丈夫联系过王某雄,王某雄否认此事。据刘女士透露,临走时王某雄称“是又怎么样,孩子已经长大了,会告诉你们实情的”。


其后,刘女士和丈夫曾试图带上女儿与王某雄当面对质,女儿吴花也表示为了不让更多人受伤害,她愿意出来对质。然而王某雄始终并未露面,其妻(幼儿园园长)也拒绝进行沟通
最终,在2023年10月7日,刘女士和丈夫选择报警。刘女士称,王某雄一直否认吴花的指控,但女儿想起她曾跟同学说过自己曾遭王某雄性侵一事,警方找到了女儿的三个同学,他们均证实有此事,这也成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


刘女士,报案后,他们受到王某雄家属的威胁,要求他们撤销此案的控告。
02| 检察院审查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王某雄提起公诉,其作出的“起诉书”显示:
王某雄于1978年出生,大学本科,是澄迈思源高级中学美术老师,2023年10月11日被警方刑拘。
龙华区检察院查明,2018年3月,被害人吴某(注:指吴花)星期一到星期五寄宿在王某雄的妻子梁某某所开的幼儿园
2018年6月某个星期五下午,吴某(时年10岁)放学后从海口市某小学回到幼儿园,在三楼平时住的房间内收拾东西时,发现王某雄也进入房间并将房门关上,当吴某准备出去时王某雄将其拦住。
吴某因害怕便呼喊其他老师,王某雄便用手将吴某嘴巴捂住,并其推到床上用身体压住吴某,后将吴某裤子与内裤脱掉。吴某进行反抗时,王某雄打了吴某一耳光,威胁称再反抗就杀她全家。吴某被吓到后,王某雄对其施了性侵。事后,王某雄威胁吴某不要告诉任何人,否则就会打死她。因吴某下体流血,王某雄让吴某到厕所洗干净后离开现场。
2023年9月3日,吴某将该情况告知其父母。
2023年10月7日,吴某父母报案至海口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认为,王某雄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03|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涉及的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中的特殊类型,其犯罪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幼女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权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
对于奸淫幼女这一特殊类型的强奸行为,只要求行为人存在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事实即可,不考虑幼女自愿与否等其他因素。
(3)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奸淫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却仍实施奸淫行为。
(4)主体要件:年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即可。
根据吴花的陈述,王某雄明知身为小学生的吴花为幼女,但仍旧采取暴力手段奸淫被害人,并在事后通过言语威胁被害人保密,对吴花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构成强奸罪,应当结合其他情节依法从重处理。
然而,目前披露的在案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王某雄的罪行。
▷ 本案证据是否充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认定事实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为主观判断标准。
对于“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的质和量提出总体要求,要求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回顾本案,由于吴花检举时间距涉案行为发生时间过长,客观性较强的物证难以留存,毁坏可能性极大,因此审查本案所能依赖的证据可能仅为涉案人员口供。
就本案而言,根据目前已披露案情,能够证明被指控犯罪事实存在的言词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对于吴花所作的被害人陈述,其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并可用作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但由于被害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时间过于久远,其陈述可能与事实存在部分误差情况。因此,其被害人陈述仍需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对照以作甄别。
对于吴花三名同学的证人证言,其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同时,因为证人与吴花并无亲友关系,立场较为中立,其证言的客观性也更强,证明力较强。
但是,三名证人为吴花同学,事发时年龄较小,加之案发时间久远,因此受感知、记忆、表达能力等客观条件限制,其证言可能事实存在出入,故其证言的证明力需要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对照以作进一步评估。
综上,认定吴花所指控的犯罪成立需要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目前该案仍在审查之中,本案的最终处理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审查结果。
▷ 若该犯罪事实被证实,其是否仍在追诉时效内?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即便是较之奸淫幼女法定刑更低的普通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即为10年,属于如上条文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追诉时效为15年。
故而,本案中王某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其仍在法定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4|教育为先:守护青少年纯真童年。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每个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长作为保护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情绪变化,无论多忙,都不应忽视与孩子的沟通和情感联结。
孩子的沉默可能隐藏着难以言说的痛苦,一个细微的表情、一句不经意的话,都可能是求助的信号。作为家长应当定期与孩子进行开放而诚恳的对话,教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和保护自己的身体,鼓励他们在遇到任何不适或威胁时勇敢发声。
同时,家长自身也应提升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现孩子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坚决捍卫孩子的合法权益。
预防胜于补救!及时地关注和恰当的干预,能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别等到伤害酿成,才悔恨莫及。守护孩子的纯真童年,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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