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栏目视频美女
  1. 法律
  2. 正文

27人判刑!蓄谋34起交通事故!非法获利225万余元!被判刑期超过10年!

一、案情简介
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李某某、王某某等27名被告人,在34起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主动提供车辆,故意制造事故,虚假定损理赔,非法获利225万元,并查明了其具体分工、参与次数、涉案金额等事实。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被告人自首、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该区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保险诈骗罪
01|法定罪状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02|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以个人的身份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超过了1万元,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
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在34起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提供车辆、制造事故、定损理赔,符合“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法定情形。
犯罪客体方面,李某某等人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犯罪主体方面,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均为故意骗取保险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
03|情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某、王某某等27名被告人骗保共计超过22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罚,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两罪界分
本案中,法院对部分被告人判处了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保险诈骗罪属于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在实践中对具体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二者可能会发生竞合。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是: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同时,两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与保险行为相关的特殊主体,单位也可以作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保险诈骗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利益。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行为人不仅违反了刑法,也破坏了民事法律所维护的诚实信用。诚信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的基础,也是商事交易的重要保障。过于贪婪不仅会破坏个人的信誉,还可能导致违法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一时的贪念而做出不诚实的行为,如诈骗、偷盗等。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他人,也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最终都会被法律所制裁。
一个人若想在社会中立足并获得长久的成功,必须坚守诚信。诚信不仅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还能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声誉,从而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反之,失去诚信的人,哪怕一时获得利益,也终将因为失信而失去更多。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