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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港:女子乘坐男子的宝马车回家时,被男子强奸

浙江龙港,一名在ktv上班的女子乘坐男子的宝马车回家时,在车上被男子强奸。事后男子想通过支付1500元的方式当作交易。女子拒绝并报警,报警后男子又转了4000元,但男子还是被刑拘。事后男子的朋友为了捞人,承诺支付女子10万元让其去改口供。最终,男子及其朋友以及女子都被法院判刑。
(来源:深圳新闻网)。
女子胡某在某ktv从事陪酒工作。事发前一天晚上,男子赵某到胡某工作的ktv消费时,认识胡某。

在ktv消费结束后,赵某想让胡某“出台”,与其出去开房。但胡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下班后要回家。
在ktv消费结束后,赵某以送胡某回家为由,开着一辆白色宝马车将胡某载至一无人之处,并于次日凌晨约4时许,在车上强行与胡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赵某想给钱胡某、当作其“出台”处理。但是,胡某不同意并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后,赵某被刑拘。
得知赵某出事后,其朋友王某等人到胡某工作的ktv包厢内,以10万元为报酬诱惑胡某到公安机关改口供,声称其是赵某的情人,当时其是自愿的。
见胡某有些犹豫,王某等人先给了胡某4万元,并承诺只要胡某办成此事后,就会再支付剩余的6万元。
可胡某的口供漏洞百出,被民警逐一拆穿后,胡某不得不承认其是受王某、陈某的教唆来作伪证的。
最终,不仅赵某要被刑事处罚,其想“救人”的几个朋友,以及强奸案中的被害人胡某都被刑事拘留。
那么胡某等人的行为,是怎么被发现的呢?赵某、胡某等人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虽然赵某主张其共计支付给胡某5500元,但其是事后支付的,且其在录音中已经承认事发时违背胡某的意志,因此,其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二人发生关系时、约凌晨4时许,胡某被侵犯后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质问赵某为何要强行为之时,赵某很平静的承认后就在4时37分给胡某转了1500元。赵某在录音中解释是“嫖娼”被胡某否认并报警后,才于5时29分再次给胡某转账4000元的。
也就是说,事后胡某一直都在否认是自愿或是交易的,且赵某也没有反驳这一点,而先是想以1500元掩盖其犯罪事实,后又想以4000元要求胡某撤案。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这里所指的意志是指妇女事发时的真实意志,且事发后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影响此行为的定性。
据此,法院认为,即便事发后胡某收了钱也不影响赵某行为的定性,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8个月。
其次,王某等人以10万元为条件,指使胡某到公安机关作伪证,严重干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那些意图用钱贿买胡某作伪证的人,全部都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为由,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胡某是被贿买的一方,其实施的是作伪证,因此,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则不一样。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而言,胡某是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其有没有被违背妇女意志比谁都清楚,可其却为了10万元而不惜以身试法,意图以作伪证的方式包庇赵某。
因此,法院以犯包庇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
最后,胡某已经收到的4万元是其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要是因犯罪行为所得的钱款,就是赃款,依法就应当要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胡某本来是强奸案中的被害人,结果却因一时贪念,最终不仅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还导致身陷囹圄的后果!令人唏嘘!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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