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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货车非法售油,已构成犯罪!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应急管理部门对某处非法销售汽油的货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车内有一套简易式加油装置,一个储油罐,罐内剩余油品580kg。该加油车现场负责人曾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在人员、车辆来往较多的居民区附近销售汽油。加油车、车载油罐及其简易加油装置均未设置任何合法合规的安全设备设施,未见与加油作业相关的任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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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扣押涉案汽油,并委托有储存资质的公司转运至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
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曾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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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本案中,曾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加油车设施设备简陋、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资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设备不达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曾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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