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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小学生痴迷“烟卡”!无良商家“异化”童趣,整合灰色产业链,违反多项法律!

儿时,那承载一代又一代人无数快乐的“烟卡游戏”,曾是大多数人童年时光里一抹温馨的亮色。岁月流转,这份纯真的乐趣却在不经意间沾染了不属于它的颜色,成为某些商家变相牟利的工具。
01|童趣异化“烟卡游戏”
“烟卡”“游戏王”等卡片游戏一直在小学生等低龄群体中较为流行。“烟卡游戏”即是其中较为流行的一种。这种游戏源自废弃烟盒,孩子们对烟盒上的某部分进行剪裁,折叠成卡牌,通过拍打地面使卡牌翻面来决定胜负,以此作为竞技和收集的乐趣。
游戏中,孩子们不仅享受收集和竞技的过程,还会依据烟卡所代表的香烟品牌和价格进行分级和攀比,追求拥有更多、更昂贵的“烟卡”
然而,近日,有部分商家利用小孩子对“烟卡”的痴迷来回收真烟盒,并非法印制烟卡。其利用与清洁工合作,诱导未成年人收集等方式进行回收烟盒,并将烟盒经裁剪折叠分类形成所谓的“烟卡”,而假烟卡则是以批量生产以满足售卖需求。这些“烟卡”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和实体店私下兜售等销售方式,向未成年人推销,形成了一条从回收到加工再到销售的完整灰色产业链。


此外,除了普通“烟卡”外,还有商家专门售卖稀有“烟卡”。某品牌烟盒制作成的“烟卡”,200张售价达1121元。拥有更多,更高级的烟卡无形中成为孩子们竞相追逐的目标。于此,这已经不仅仅是一场所谓的孩童游戏,而是部分商家利用孩子们对“烟卡”盲目竞相追逐的心理所形成的灰色产业链。
02|烟卡售卖合法吗?
其实,商家这种获取利益的方式,不仅会助长小学生畸形的追逐心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还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商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和实体店向未成年人推销“烟卡”,实质上是在传播烟草制品的信息。尽管这些“烟卡”并非直接的烟草产品,但它们源自烟草制品包装,含有明显的烟草品牌标识,间接构成烟草广告的范畴。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在大众传播媒介还是公共场所,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尤其是向未成年人发送的,均属禁止之列。商家的这类销售行为,即便打着游戏或收藏品的旗号,也违反了广告法的明确规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此外,商家非法印制烟卡的行为,涉及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非法定制与使用。《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只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商家未获得合法授权而私自生产、销售烟卡,实质性侵犯了烟草企业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家非法印制并销售的“烟卡”,使用了烟草品牌的商标标识,明显侵犯了相关烟草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更重要的是,“烟卡”是从烟盒剪下来的,是香烟制品的一部分,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收集烟卡并进行交易,不仅利用了孩子们的懵懂与好奇心,而且可能促进他们对烟草制品的好奇与兴趣,长远来看,增加了未成年人未来吸烟的风险,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的精神背道而驰。
03|探寻本质:未成年的成长环境应得到净化
孩子们对“烟卡”游戏表现出异常的痴迷,原因在于其被视为一种新鲜、有趣的收藏和竞技活动。在游戏中,孩子们不仅享受着收集和赢取不同卡片的乐趣,还通过比较卡片的稀有度和所代表的香烟价格来建立一种社交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归属感和成就感需求。
透过现象看本质,“烟卡”与几十年前流行的卡牌游戏有些相似,其本身并不具有很大危害。但是,烟卡与“香烟”有关,孩子们通过“烟卡”游戏过早接触烟草制品信息,也极大可能增加其未来尝试吸烟的风险。此外,游戏中的攀比心理和以烟卡价值高低来衡量“胜利”和“地位”,可能促使孩子们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因此,面对“烟卡”风潮所带来的多方面问题,包括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心理健康、价值导向以及相关灰色地带的法律监管等现实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控制,防止其负面影响进一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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