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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能骑电动车吗?孩子因此视力残障,法院怎么判?

0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不满十六周岁的小郑驾驶电动车在周口市淮阳区某乡村道路上行驶时,与同样不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车的小王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小郑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小郑右眼视力障碍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赔偿问题,小郑小王及双方父母各执一词。后小郑起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小王和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
02| 审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审理,法庭上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小郑称:是被告小王拐弯时将其撞到后摔伤;被告小王辩称:是原告小郑撞到自己电动车的车尾失控摔伤。
法院认为,因事故发生后,双方未保护原始现场,致使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对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本案中,原告小郑与被告小王作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双方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于原告小郑的受伤,原告小郑与被告小王的监护人均具有一定责任。
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对于小郑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因小王系未成年人,其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0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结合本案来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其次应当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保护事故现场,从而导致了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分配,法官也无法基于事故本身进行定责,故而原被告双方应对无法分配责任承担后果,即双方都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再结合法条谈论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年龄问题,小郑和小王都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双方驾驶的都是电动车,由此可以得知,小郑和小王驾驶电动车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不满足驾驶年龄,尚不具备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资格,从此点来看,双方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结合本法条来看,因小郑和小王都是未成年人,也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双方监护人明显疏于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于原告小郑的受伤,原告小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郑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小王的监护人未尽责也具有一定责任。
04|启示与反思
这起未成年人独自骑电动车酿成的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强化监护人责任,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以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健康成长。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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