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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丰:班主任要求女学生写检讨,导致女生跳楼

湖北咸丰,某中学的一位班主任让班上同学互相举报,看谁在谈恋爱,谁在抽烟。之后在班上狂喷一名女学生,质问其是否在谈恋爱,得到肯定答复之后,班主任要求女学生写检讨,还把女学生谈恋爱的事情告诉家长。班主任的行为让女学生既惊慌又羞耻。很快,女学生就跑到教学楼楼顶,径直跳下去了。
(来源: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你是不是谈恋爱了?和谁谈的?快给我实话实说!”班主任黄小梅怒气冲冲的在讲台上质问魏莎莎。
“我没有,你不要乱讲,是哪个人乱嚼舌根子?”女高中生魏莎莎直接回道。
“我这里有证据,有人举报你,和学校其他班上的男生谈恋爱,你不实话实说也没用,只要你们还来往,我就能拿到证据!”黄小梅回应道。
眼见班主任是铁了心要把二人的事情公之于众,魏莎莎只好说,自己确实和某位男同学关系好。
魏莎莎的心里可能觉得,坦白可以从宽。但黄小梅得到肯定答复之后,立马表示要告诉魏莎莎的父母,并现场给其母亲打电话,让来学校和其面谈,还要求魏莎莎写检讨,通报批评魏莎莎。
魏莎莎一听要叫家长,心里很慌,因为父亲曾经对其放过狠话,如果在学校谈恋爱,就打死她。
魏莎莎很懊恼,为何班主任黄小梅几句硬话,自己就坦白了。也很羞耻,因为班主任黄小梅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把其叫到讲台上来质问她。想到这里,魏莎莎趴在自己的课桌上哭了起来。
趴了一会之后,魏莎莎突然站了起来,揉了揉自己哭红的眼睛,快速跑出了教室。没多久,就有人大喊:“有人跳楼啦,快救人呀!”而跳楼的人,就是魏莎莎。
经过抢救,魏莎莎的性命无忧,但是左脚和右脚的伤残程度达到八级,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达到九级。
案发之后,魏莎莎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愁的不仅是孩子的下半辈子该怎么办,可能从此就瘫痪了。还有就是当前要治疗,要向医院支付大把的医疗费。
魏莎莎受伤后,光住院就住了将近3个月,为了让孩子尽可能的恢复,父母拼了命的向亲戚朋友借钱,找最好的医院治疗。光借款,就借了35万多。
魏莎莎状态稳定一点之后,其父母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原因很简单:
那就是班主任黄小梅作为学校的老师,要求班上的学生以写检举信的方式,互相检举学生中是否存在抽烟、谈恋爱等违反校级校规的行为。
之后又在班级讲台上质问魏莎莎,让魏莎莎如实交代其违纪行为。黄小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魏莎莎的人格权,让魏莎莎在公开场合下不来台,直接造成魏莎莎跳楼。
黄小梅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违反职业要求和工作要求的行为。对魏莎莎跳楼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36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首先,学校方面是否有过错。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班主任黄小梅在工作中制止和批评有害于魏莎莎健康成长的现象,是履行教师义务的职务行为。对其出发点和目的,法院予以认可。
但是,未成年保护法亦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青期教育。
黄小梅在了解到魏莎莎存在和男生谈恋爱情况之后,当着全班学生的面把魏莎莎叫到讲台询问和训话,让其写检讨,还打电话给魏莎莎母亲,该行为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侵犯了魏莎莎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换句话说,由于黄小梅的不当行为,导致魏莎莎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加之黄小梅在批评教育魏莎莎之后,没有及时对魏莎莎心理状态疏导,导致魏莎莎因此跳楼,黄小梅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过程中行为不当,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魏莎莎作为已经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行为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也应当能够预见跳楼的行为可能会给自身造成损害的危险后果,但因老师批评而在同学面前形象受损,加之害怕受到父母的责罚,依然选择了跳楼自伤的方式。因此,魏莎莎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魏莎莎承担自身损失30%的责任,学校方则承担70%的责任,赔偿魏莎莎父母48万余元。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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