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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警示的性侵案件:女子凌晨3点被带走先后发生了性关系

江西南昌,发生了一件令人警示的性侵案件。女子和丈夫吵架,约男闺蜜一起去ktv喝酒解气,一直喝到凌晨,男闺蜜坚持不住先行回家,女子觉得不尽兴独自一人继续喝酒,一直喝到凌晨3点,准备离开时被其他包房内2名男子撞见、带走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下午,女子金某与丈夫在家吵了架,于是便约男闺蜜一起去ktv喝酒,从7点多一直喝到12点多,男闺蜜实在坚持不住就提出到此为止,见金某仍然不愿意走,便自行离开。
男闺蜜离开时,金某已经开始意识不清,而后在男闺蜜离开后独自一人继续饮酒、唱歌,直到凌晨3点,才打算回家。
谁料刚出包房,就撞见一男子徐某1,徐某1见金某走路走不稳,还胡言乱语,叫其哥哥、老公,于是便起了色心。
后将金某抱回包房,见金某自行脱去衣服,便在附近开了个房间,将金某带去酒店。
在去酒店路上,另一男子徐某2见状,好奇并想伺机与金某发生关系便跟了上去,见徐某1也没有拒绝,后两人先后在酒店与金某发生了关系。
半夜金某醒过来时,发现身边躺了两名陌生男子,意识到自己被性侵,后与两名男子斡旋拿回手机偷偷向男闺蜜求救。
等警方赶到酒店,徐某1、2均已离开,警方勘查了现场,金某想了想觉得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太丢人,不想让老公知道,就向民警提出不想报案了。
而回家后,金某丈夫还是发现了异常,见丈夫一直逼问,金某就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丈夫。她的丈夫当时就很激动,金某怕他做过激的事情,最终又报了案。而后徐某1、2很快被捕。

该案发生约2022年3月份,近日该案有了结果。

1、如何评价徐某1、徐某2的行为。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与暴力、威胁一样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其中,醉酒状态就是典型不知反抗的手段。
这里的违背妇女的意愿,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但是像本案醉酒状态不知反抗的,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往往从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熟识程度),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呼救,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如何报警、报警的时间快慢等等方面仔细考量。
具体到本案,虽然金某举止反常,但是金某是在醉酒下做出的,金某与徐某1、2之间素不相识,同时结合金某事后第一时间求救报警反应以及ktv监控拍到金某被徐某1抱走时试图挣脱、反抗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徐某1、2违背了金某的意愿。
同时徐某1不但有强奸的故意,而且允许徐某2参与其中,法院同时认为,两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对象金某连续实施了奸淫行为,且行为在时间、空间上有联系,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本罪中“两人以上”的结果加重犯。
2、徐某1、徐某2该判多久。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2人以上”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有“2人以上”情节的,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体到本案,徐某1被抓后一直没有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而经查徐某2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刚刚出狱不久,还属于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4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徐某1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徐某2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3、最后,金某与丈夫吵架出去喝酒解气,结果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着实令人唏嘘。
该案一方面再次提醒大家,色字头上一把刀,无论是什么时候都不能违背妇女的意愿。
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应当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放纵自己,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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