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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女性犯罪,一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真实案例1
16岁的少年名叫周波,是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人。由于家庭贫困,他初中没读完就辍学了,在外打工‬。
一天,周波接到一位女性朋友张某打来电话,约其去县城某饭馆聚餐。周波‬和张某是同村的老乡,还有一个叫孙某,另一个叫赵某,仨女子都是30岁左右的妇女,张某一直就对周波有意思。
饭桌上,仨女子趁着周波上厕所时,在周波‬啤酒杯中放入了预先备好的春药,等周波归来时,仨女子共邀请周波一起干了一杯。接着,她们邀周波打牌,周波说自己没带钱,张某说:“没带钱没问题。你赢的话,咱们3个人就给你们钱。你输的话,咱们3个不想要你们的钱。但是你们要满足咱们的那个......”
四人一起找到一家麻将馆打起麻将来,周晓勇在春药的兴奋作用下,连续打了二圈,后来昏昏沉沉地,就和三个女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由于周波喝得太多,再加上过度的劳累和激动,一下子休克了,这可把3名女子吓得不轻,赶紧拦了辆出租车把周波‬送到医院,幸运的是,周波没有生命危险,却因此永远地失去了性能力。
案例分析
我们要先在法律层面上对强奸罪进行诠释。
强奸罪究竟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进行了界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显然,这一罪行所侵犯的客体具体到只针对妇女。
而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来说,则是男性。
换言之,妇女是这一罪行的保护目标。
由此断定,妇女通常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三女子对周波的强迫行为是否不属于犯罪行为呢?
诚然,三女子是犯罪行为。
那三女子将构成何种罪行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因此,三女子之行为达到猥亵罪的标准,属于犯猥亵罪。
总体上看,仅考虑女性针对男性的强奸,女性并不构成强奸罪,而可以构成猥亵罪等罪行。
那么女性有没有构成强奸罪的情况呢?我们来看下一个案例。
真实案例2
2013年,女子陈花怀孕期间,为了“照顾”丈夫的情绪,将自己单位的同事刘某某带回自己家,趁刘某某去洗手间的时候,在其喝的酸奶里下了迷药,致其晕倒,陈花的丈夫正准备侵犯刘某某的时候,发现其正在生理期,无法实施犯罪,二人又怕事情败露,随即用枕头将刘某某闷死。
最终,二人均被判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陈‬花‬丈夫‬被判死刑,陈花‬因犯罪时是孕妇,不能判处死刑,被判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女性陈花因协助丈夫向其他妇女实施侵害行为,属于强奸罪共犯。
陈花丈夫是主犯,陈花是共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强奸罪中的共犯是一般强奸罪的,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由此可见,女性自然也可构成强奸罪,并且受到的刑罚处罚和强奸主犯一样。
有些女性钻法律的空子,由于个人和其他女性有一些恩怨,就雇凶强奸对方,以为反正不犯强奸罪,大不了拘留。法律不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她们同样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写在最后
女性犯罪,一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同样,遭到不公平待遇,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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