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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减肥药”竟被检出毒品阳性,两微商被判刑!

春日里,与气温一起回升的,是澎湃的消费热情。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湖南高院推出“法眼看消费”,聚焦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网购线下多重消费场景的案例,切实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织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网,让老百姓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三月不减肥,四月徒伤悲。不想运动瘦身,不少人把目光转向了减肥药。然而,减肥药不仅不能变瘦,甚至可能“有毒”。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女子邓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毛发毒品检测中,竟然检测呈阳性。从未接触过毒品的她很是疑惑,回想起近一年时间里,自己一直在吃一款网红“韩国处方减肥药”,于是怀疑是吃减肥药导致的检测异常。
为此,邓某再次购买该款“减肥药”,到货后立即报警。经鉴定,该款“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麻黄碱”。随后,卖给邓某“减肥药”的符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来,2021年以来,符某、陈某在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医生处方等证明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该减肥药广告,从微商上家购买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的“减肥药”,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陈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诺不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质,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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