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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汇款2.5万,柜员操作失误写成25万,后续来了

云南,男子汇款25000,谁知柜员操作失误,竟然把2.5万写成25万。男子发现后,好心告知柜员,不料柜员态度蛮横:“银行不会出错!离柜概不负责!”男子气得打了一个电话,下午银行对账时,发现少了22.5万,想冻结账户时却发现钱已经被取走,就要求男子返还,被拒后,银行三次起诉,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陕西.澄城融媒)

刘大勇拿着钞票来到银行,把汇给供货商龙某的钱顺利汇出。
他跟供货商龙某有长期合作关系,因为彼此建立了信任。
所以两人的合作方式是多样的,有时候对方先给货,他后付款,有时候他支付一点定金,对方直接就把货打过来。
就像这次,他预付了5000元的定金,龙某一次给他发了30000元的货,今天他是把剩下的25000元汇给龙某,两人这一次的账就结清了。
之后,他回到家中,继续忙他门店里的事情。
正忙着,龙某给他打来电话:“刘哥,你是不是发财了?货款是2.5万,你咋给我打了25万?”
刘大勇感到莫名其妙,他说你一定看错了,我拿了25000元现金,银行给你转账的呀。
龙某一听就害怕了:“可我确实收到了25万,你赶快去银行,看到底咋回事?”
刘大勇急忙去返回银行。他看着排着长长的队伍,去到刚才转账的窗口。问那个柜员,你刚才是不是转错账了。
柜员一听,刘大勇居然敢质疑她的业务能力,当即否认。
刘大勇再次解释,柜员不耐烦地说:“离柜盖不负责!”
刘大勇本是一片好心,却没想到遭遇柜员如此恶劣的态度。既然人家不领情,他又何必多此一举。
他气呼呼转身就走。走出银行大门,他给龙某打去电话:说转账没错,你随便花。
晚上,银行对账时,发现钱少了22.5万。经过查证后发现,这笔钱汇款给龙某了。银行急忙联系了龙某。
没想到龙某根本不搭理银行工作人员,说钱是客户汇给他的,跟银行无关。
银行看龙某这边要钱无望,又给刘大勇打去电话。说这笔钱是从他账户上汇出去的,所以他应该负责把钱还回来。否则就要起诉到法院。
刘大勇一听,银行不仅双标,做事也不厚道。
他怒不可遏地说:“我发现钱不对,第一时间联系你们,是你们说自己没错,离柜概不负责。钱是你们自己转的,收款方也不是我,你们凭什么找我要钱?”
不管刘大勇怎么说,银行是绝对不会让自己损失二十多万的,既然刘大勇这边要钱无望,最终还是要找收款方龙某。
银行决定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可银行万万没想到,他们竟然连打三次官司,每一次,都输了。
1、银行把龙某告上法庭,主张他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龙先生认为,他全程没有参与到汇款这件事内,他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应该承担返还钱款的义务。而且钱已经被他取出来花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勇通过银行给龙某汇款,他和银行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作为第三人的龙某和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银行要求罗某返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银行诉求。
2、银行看起诉龙某无门,转而起诉李大勇。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觉得,是李大勇汇款才导致银行损失。因此,李大勇是不当得利者。应返还22.5万。
李大勇说:当日,他拿着钱去银行汇款,之后他又去银行提醒,是柜员让他离柜概不负责。
他发现多转钱已经提醒银行了,而且银行的钱也没有转到他的卡上。他哪里来的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支持了李大勇,驳回银行诉求。
3、银行认为龙某才是真正的得益者,决定再次起诉,这一次,他们起诉龙某和李大勇恶意串通,致使银行损失钱财。

但监控显示,李大勇在事发后回去提醒他们。
银行恶意揣测李大勇跟龙某,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银行第三次被驳回诉求。
至此,银行三次起诉,都以败诉而告终。
其实,银行在第一次起诉龙某被驳回后,应该跟着上诉,或许他们还有胜诉的可能。
但银行第一次败诉后,第二次竟然起诉李大勇。也就错失了上诉机会。
但如果李大勇当初好心提醒时,柜员不那么傲慢,或许他们这22.5万根本就不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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