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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致5岁男孩受伤却欲直接走人!女子拦路,恰遭老人猝死!99万赔偿费究竟赔不赔?

一、案情简述
事发当晚,57岁的罗大爷打算骑车出门,当时,天色已晚,儿子小罗劝他改日出行,但罗大爷仍坚持出发。
然而,就在罗大爷骑行至小区北门广场时,意外撞上了一名5岁男孩,男孩受伤倒地,颈部流血。男孩受伤后的哭喊声引起了正在附近陪女儿玩耍的卢女士的注意,女儿一眼就认出,这名男孩是她的同学。卢女士赶忙将男孩扶起,并尝试微信联系男孩的父母。
罗大爷见状,随即准备离开,却被卢女士拦了下来。
卢女士质问罗大爷:“你怎么撞了孩子就要跑?”
罗大爷解释称:“是这孩子自己冲过来撞了我,我都没追究,凭什么不让我走。”
罗大爷说完就准备离开,但卢女士坚持要等男孩父母到场后再处理,拒绝让罗大爷离开现场。
期间,罗大爷一直骂骂咧咧,与卢女士争执不断,二人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口角,最终,卢女士选择了报警处理。
罗大爷无奈地把车停放在一旁,坐在石墩上等待。几分钟后,罗大爷突然失去意识,从石墩上摔落下来。卢女士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民警在抵达现场后,对罗大爷进行了心肺复苏。
随后,救护车赶到现场,一番抢救后,罗大爷最终还是停止了心跳。经鉴定,罗大爷死因是心脏骤停。
事后,罗大爷的儿子小罗向卢女士主张赔偿遭拒,最终将其告上法庭索赔99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了下列案件事实:
罗大爷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且罗大爷的死因是心脏骤停。
卢女士与男孩的父母并不熟悉,二人未曾互加微信好友,没有任何联系。事发时卢女士并未受到委托去照看男孩,故卢女士没有看护责任
事发现场是监控死角,故无法确认到底是罗大爷和男孩是谁撞了谁。
根据保安证词以及目击者拍摄的视频,卢女士阻拦罗大爷离开的方式,在正常限度范围内,其与罗大爷没有身体接触,也没有过激语言刺激。
卢女士在罗大爷倒地后的6秒内就立即打了120,一分钟后又打了个电话催促。
因此,法院认为:
1、卢女士发现男孩被撞伤后阻拦罗大爷离开的行为,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常识,不具违法性。
2、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卢女士有其他不当或者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
3、卢女士连续拨打2个急救电话催促,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救助义务。
故卢女士的阻拦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与罗大爷的猝死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卢女士的阻拦行为与罗大爷的猝死并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罗的全部诉请。
三、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卢女士阻拦罗大爷离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发生了罗大爷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案的重点在于损害结果外的其他三重要件的判断。根据法院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首先,在侵权行为方面,根据保安的证言以及目击者的视频记录,卢女士阻拦罗大爷离开的手段在正常限度内,并不存在过激行为。同时,在发现罗大爷倒地后,罗女士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一分钟后再次通话催促,其已经尽到普通人的救助义务。因此,卢女士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其次,在因果关系方面,罗大爷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其死因是心脏骤停。而卢女士事先与男孩父母并不相识,没有对男孩的看护责任,因此并不承担对事故的责任。并且卢女士全程的行为都在正常限度内,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常识,故而其行为与罗大爷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在主观过错方面,卢女士事先与罗大爷并不相识,不了解罗大爷本身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也不具有认识可能性,因此其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综上,罗女士的阻拦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与罗大爷的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启示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绝不仅是一纸规定,更是保障人们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司法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法律对公平正义最基础的要求则是无过者不受惩罚
在法治的轨道上,应当坚定不移地维护这一原则,通过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以法律保障人们对内心良善的追求和践行。这不仅是法律对公平正义最基础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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