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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邀约男子酒店开房喝酒,男方欲强行发生关系时遭强烈反抗,双方均报警,男方却坚称女子“耍酒疯”

重庆黔江,一女子发朋友圈说晚上想找人陪其喝酒,一名平时很少联系的男性微信好友主动应邀后,两人在酒吧喝酒。可女子酒后回家被丈夫数落几句后,又再次主动邀约男方与其到酒店开房继续喝酒。男方欲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时,女子强烈反抗并以要跳楼警告,男方停止侵害后,双方均报警,且男方却坚称女子是“耍酒疯”,但检察院却建议量刑。
(案例: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
女子李某与丈夫结婚后,就没有参加工作,在家带孩子。事发当天下午,李某因生活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后,发布朋友圈称,晚上谁有空陪我喝酒唱歌。
男子陈某很久之前因工作关系与李某有一面之缘,并互加了微信好友,但之后两人几乎没有联系。
陈某看到李某发布朋友圈的内容后,主动与其互动,但两人聊了一会后又将唱歌喝酒改为到酒吧喝酒。
晚上20时30分,两人各自来到约定的酒吧后,二人推杯换盏,边聊天边喝酒。过程中,帮二人开卡座的酒吧销售与陈某、李某一起玩游戏论输赢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主动送李某回家。陈某本以为就到此结束了。可没曾想,李某却因一身酒气回家被丈夫数落并与丈夫为此发生争执后,又主动发信息邀约陈某出来继续喝酒,陈某表示同意。
凌晨2时许,陈某又再次来到李某所住小区门口接其上车。可李某上车后,陈某却以在外面喝醉了丢脸为由,提议到附近酒店开房放开来喝。李某应允。
两人到酒店房间后,陈某通过网络软件叫了两瓶白酒。之后两人约定一人一瓶,不够再叫跑腿送过来。
可两瓶白酒喝完后,陈某却心生歹意,欲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虽然李某当时已经喝了不少酒,但其意识还清醒,遂通过脚踢、大喊大叫等方式反抗,并警告陈某称,如果再不放手其就跳楼。
说罢,李某就声称自己要上厕所。陈某因害怕把事情闹大,就将抱着的李某放开。
李某脱离控制后,迅速跑出门外,陈某本可以将其拽回来,但其因怕李某真的会去跳楼,选择放弃。
李某逃离房间后报警求助。陈某反应过来后,也跑到酒店前台和工作人员说,刚才和其一起的李某酒后发疯似的大喊大叫,也掏出电话报警。
陈某此举很明显,就是想欲盖弥彰。但是,警方通过李某身上的伤痕、两人先后走出房间的监控视频、两人报警相隔时间、同楼层酒店入住客人听到李某呼救的证言等证据,当场就质疑了陈某的说法。
对于陈某来说,其应该庆幸的是,民警质疑后,其在做第一次笔录时,就如实陈述事实,因此,警方考虑到其明知道李某已经报警,却没有逃离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的主动到案情节,认定其系自首。
也就是说,现在可以确定的是陈某有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的事实,但其未能成功,且陈某有自首情节。
那么陈某的行为,最终会如何量刑呢?
检察院经审查后给出以下意见,并作出量刑建议:
第一,陈某未能成功,是犯罪中止,并非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因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是“欲而不能”的。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因害怕被处罚等原因而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用尽办法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行为人是处于“能而不欲”的状态。
即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未遂是行为人想实现结果,但因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条件办到;中止则是行为人有能力办到但却因各种原因主动放弃实施的。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主动松手后,看着李某从其身边走过。即其本有能力阻止并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可其却没有继续作案。系能而不欲的情形。
因此,检察院最终确认陈某是犯罪中止。
《最高法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具有犯罪未遂、中止情节的,可分别减少40%、60%以下基准量刑;自首可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犯罪中止比犯罪未遂的主观恶意要较小,因此,前者可减少基准量刑的幅度要多20%。即加上陈某的自首情节,其就已经有两个可从轻情节。
第二,陈某构成强奸罪,但案发后其通过赔偿李某2000元医药费的方式获得谅解,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注意!上述“减轻”情节和我们平时看到从轻处罚有很大的区别。即基准量刑是3-10年的话,减轻处罚,可处3年以下;从轻就不能少于3年。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强奸罪基准量刑是3-10年,检察院认定可以对陈某减轻处罚,那么其可处3年以下。
综上,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陈某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在行使诉讼权时,酌情向法院建议对陈某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司法实务经验,法院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即有期徒刑10个月,将是陈某所要付出的代价。
最后,希望本案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即男网友们酒后切勿肆意妄为;而对于女方来说,亦要自重自爱!否则,当危险来临时想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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