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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伤人再次发生!10岁男童被阿拉斯加犬咬伤,事发第四天才从ICU转至普通病房……

就在不久前的11月1日下午5时,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一10岁男童轩轩(化名)被大型阿拉斯加犬撕咬受伤,受全网关注。
轩轩母亲告诉记者,被狗咬伤后,轩轩先后在五所医院辗转就医,直至11月4日上午11时许,才从icu转至普通病房。
01|事件经过
原来,事发当天,轩轩走出学校约50米后,与一条体型大的阿拉斯加犬相遇……“狗差不多有100多斤,压在我儿子身上乱咬,要不是有人救,后果不敢想。”轩轩母亲告诉记者。
幸运的是,在听到轩轩的惨叫后,附近一名老年男子拿着棍子赶来救助。他用棍子撬住狗的嘴试图让狗松口,但狗仍然咬了好几分钟,才松口离开。
轩轩从地上爬起后忍痛朝家走去,途中与赶来的爷爷相遇,爷爷心急如焚,赶紧拦车将浑身带血的轩轩送往医院……。
原来轩轩的母亲和父亲在深圳务工,轩轩随爷爷生活。为方便照顾孙子,轩轩爷爷在丹口镇羊石中心学校附近租房居住。爷爷赶来时,坚强的轩轩正忍痛朝出租房走去。
根据湖南省儿童医院病历,轩轩枕部可见多处头皮裂伤,右侧耳廓部分缺如,右侧肩部皮肤裂伤,伤口均用纱布覆盖包扎。轩轩的母亲说:“儿子的后脑勺有好长的口子,看得心碎。”
11月1日,阿拉斯加犬咬伤轩轩后,狗主人陈先生将狗栓了起来。11月2日晚,丹口镇官方人员已将狗打死。
另外养狗的主人家于11月4日前共打来了2万元赔偿款。此前,狗主人的家属表示,他们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家庭困难拿不出足够的钱赔偿。11月3日上午,当地官方人士已赶到湖南省儿童医院向她表示,轩轩的后期治疗,他们会想办法。
02|法律分析
谁来承担责任?
毋庸置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该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采取安全措施,从而使该犬具备了伤害他人的现实危险,并导致轩轩严重受伤,其不作为的行为与轩轩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除民事责任外,恶犬伤人事件中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能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后续男童的伤情构成了法律上的“轻伤”,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过失犯罪甚至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其中,依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比如,嫌疑人已经预见到所养犬种有伤人可能,但轻信可以通过指令控制犬只,或认为时间较晚一般不会有人出现,但最终仍未避免他人被恶犬咬成重伤的后果,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03|社会警示
继2岁女童被恶犬咬伤,致右肾破裂、腹腔积液等事件之后,犬伤人事件再次发生,笔者认为,养犬条例的完善与落实迫在眉睫。不仅如此,除了城市外,农村等偏远地区也应当制定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养犬管理化、规范化的全覆盖。
最后,希望轩轩早日康复,也希望每一位宠物饲养者、管理者都能引以为戒,在养狗时,不能只享受养宠物带来的快乐,也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在此同时,广大监护人也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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