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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载同学一同赴考,出车祸后被索赔近60万!法院判了!

前不久,一起关于大学生因好意相约同学一同租车参加同一场考试,中途因驾驶不慎造成车祸,一同乘坐的同学向驾驶车辆的同学索求赔偿60万的案件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

图源 | 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 侯 健
新媒体编辑 | 一 菲
01| 案件梗概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同一所大学的同学,他们共同约定租用车辆前往校外考点参加考试。驾驶途中,小汪由于操作不慎导致车辆撞上电灯柱,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其中小陈伤势严重,经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多种重伤,并因此致残。出院后,小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
经过长期治疗后,小陈身体受到永久性伤害,经鉴定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额高达59.26万余元。
02| 法院如何判?
面对这一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三人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判定,小汪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但在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上,鉴于小汪并非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且基于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酌定减轻小汪40%的赔偿责任。
此外,扣除掉保险理赔和小汪已垫付的部分,最终判决小汪还需赔付28.71万余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03|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款是《民法典》对好意同乘首次作出损害赔偿规则的规定,是为了弘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避免出现好心人做好事最终却背上巨额赔偿的情况。但根据该条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驾驶员仍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本案是减轻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赔偿责任。
▷ 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好意同乘的特征是无偿、非营运、合意。需要注意的是,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好意同乘本质上是好意施惠的一种。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好意同乘就是较为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之一,此外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还有如请客吃饭、见义勇为等。
我国《民法典》中虽没有具体专门针对好意施惠这类行为的具体规定,但在审理好意施惠侵权案件时,一般法院会援引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进行审理,大体从考虑好意施惠的善意性出发,由此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04|社会警示
这一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告诉我们,虽然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行为更加体现了人间温情和社会互助精神,是为善行,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但在实践中,即使处于好意同乘状态,但驾驶者仍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将乘车人的安全置于首位。在出现事故时,法律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到驾驶者的权益平衡,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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