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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生刚满月就被亲生父母抛弃,成年后,亲生父母相认,反被亲生父母道德绑架

江苏东台,因为是女孩,女子出生刚满月就被亲生父母抛弃,成年后,亲生父母相认,她不愿意,结果反被亲生父母道德绑架,骂没良心。女子无奈在网上发文,请网友评理。
近日,一25岁女子在网上发文称,女子刚出生时,家庭条件不错,还盖了楼房,但是因为她是女孩,刚出生还没满月就被亲生父母抛弃。次年,父母又怀上弟弟并将弟弟顺利生下。
20多年来,其亲生父母对其不管不顾,反观她的养父母却把她当成亲生女儿一样悉心照顾。
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近年来,其亲生父母突然找她相认,而在她拒绝后,其亲生父母以怀胎十月不易为由,谴责其没有良心,不仅如此,还说养父母小肚鸡肠。
近期,她的亲生父母更是又找人来说,弟弟交了女朋友,让自己和弟弟好好相处。
女子表示,其养父母从来也没有阻止过她与亲生父母相认,其做什么,养父母都很尊重,从不干涉。
认为自己是养父母的唯一的孩子,说自己什么都无所谓,但是涉及到养父母,是绝对不能接受不了的。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态:“是不是儿子养废了,又想起女儿了?”“弟弟找女朋友干嘛给你说,是不是缺彩礼了?”“成年了又来找你,你让你养老的吧?”“你没有错!三观很正!我们都支持你!”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女子和生父母之间还存不存在关系?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等义务。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换句话说,女子如果已经与养父母之间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这种情况下女子与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任何瓜葛了,女子无需承担生父母的养老义务,相应的也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其次,《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1118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换句话说,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并不是说解除就解除,白赚便宜,没有责任。
拿本案来说,女子已经成年,可以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解除后,不会自动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还需要补偿养父母这么多年来的付出。
最后,生而不养,断指可还,未生而养,终身难忘!相认是情分,不认是本分,女子的生父母应该理解这些。
站在道德的高处,给女子施压,还攻击女子的养父母,做的确实过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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