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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毒后躺马路被撞身亡,家属向司机索赔112万,法院判了

晚清年间,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不想凭自己的双手谋生,也不懂得如何谋生。便想到了一个“妙招”,捧着一件“名贵”(赝品)的瓷器,行走于闹市街巷。然后看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好借此机会“义正言辞”地缠住车主,要求车主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因此类似的讹诈行为便被称之为“碰瓷”
当然,“碰瓷”方法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旧时摔的只是瓷器。进入新时代以后,操作这种手法的骗子渐渐以自己的身体、车辆作为诱饵,“你轧我脚了”、“你剐了我的车”等等。花样可谓是层出不穷,性质更加恶劣,不过这些还不算什么。前段时间网上的一条新闻才是刷新三观——男子服毒后躺马路被撞身亡,家属向司机索赔112万,法院判了。

案情
江西的张某因为琐事跟家里人大吵了一架,感觉生活没指望的他产生了自杀念头,遂购买敌草快、溴敌隆两种含有剧毒的农药服下。不顾下雨,不顾天黑,自己躺在了宜黄—棠阴的马路上等待死亡。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选择了这么一个地方,结果就是还没等毒发先出事了。驾驶小客车路过的李某,大概是因为天黑、下雨,看不清楚。
没发现躺在马路上的张某,直接轧了过去,随后导致张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主要致死原因是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休克,毒药只起到了加快、促进作用。也正是因为这个,张某家属没有反思他为何服毒药躺在马路上,悲痛之余将碾压的司机李某告上法庭索赔112万元。由此引发了一场纷争,李某觉得自己实在是有点“冤”
明明是张某自己躺在马路上的,事前还服下了毒药,这大晚上的怎么看得清路上躺了个人?张某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就算他当时看清了,恐怕也来不及刹车。这不是他自找的吗?李某认为自己没有错,并提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出。保险公司更是觉得莫名其妙,认为张某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各说各有理,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

判决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张某与私家车司机各承担5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给予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这份判决一出,舆论哗然,许多网友都表示不理解。认为司机也太倒霉了吧,这简直是天降横祸,以后开车会留下心理阴影。更有网友提出,难道不应该是司机起诉张某家属赔偿吗?张某家属有没有起诉生产毒药的厂家?毕竟张某服毒在先。
从情理上来看,这份判决不合常理,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是说得通的。法院做出如此判决,主要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件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即对交通事故处理时,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原则的基本条件有:
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受害人有一定过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对受害人具有间接影响力。
这起案件显然是符合的,而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明显优于行人的张某。他跟张某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危险性也更大,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也应更重,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机动车一方为行人的,同等责任划分下机动车应承担50%至60%的赔偿责任比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发生前,张某虽然服食了毒药,但并不能确定张某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可能存在因药昏迷的情况,意外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李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给予赔偿是应当的,不过鉴于张某有别于一般的行人,自行服食毒药后在雨夜卧躺在公路上。对意外的发生责任更大,存在的过错更大,所以机动车无需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比例。
综上,法院判处张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合法合理。又因为李某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他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也就是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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