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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是否要赔偿?

“毛孩子们满足了我们对于接触性安慰的需要,抱着它们,会让我们有温暖、安全的感觉。”
随着社会的发展,独居人口逐步增多,宠物的陪伴作用也愈发凸显。如心理学家哈洛所说,它们满足了人类接触性安慰的需要,让我们感到安全、温暖。
根据研究发现,跟宠物互动会促进催产素的分泌,让人感到开心、让压力得到舒缓。然而随着养宠人数的增多,各种不文明养宠行为也频频出现,比如任由宠物随地大小便等等。甚至伤人事件屡有发生,那么出于自卫打伤他人宠物,需要赔偿吗?
今天便来详细说说这个问题。

案例分享

某天,家住辽宁沈阳的刘某下夜班回家,谁知身后突然窜出一只拉布拉多。刘某被吓了一跳,不过他也没当回事,一边盯着那只狗一边继续前行。幸亏他留了个心眼,因为他刚走出一步,那只拉布拉多就像受到刺激般扑了过来。刘某往边上一躲,可是没能跑开,拉布拉多又展开了进攻。一口咬在他的胳膊上,顿时鲜血直流,刘某大叫一声。
见没有人前来阻止,狗又想继续啃咬,他遂猛的踹了一脚。或许是担心狗继续攻击,或许是仍不解气,刘某找了一根木棍。狠狠朝狗打去,直到狗一动不动,直到狗主人赶来。望着惨死的爱犬,狗主人伤心不已,立即要求刘某赔偿。刘某自然不肯,在他看来,打死咬人的狗是为民除害。一来二去,双方闹上了法庭,狗主人索赔38000元。


某天,家住湖北宜昌的小李,吃过晚饭后前往小区楼下散步。草丛里突然窜出一只没拴绳的泰迪,体型虽然不大,却十分地凶狠。照着小李的裤腿就咬了下去,万幸的是小李穿得厚,没有被咬伤。反应过来后,他捡起边上的木棍,几下将狗打晕。经兽医诊断,狗身上多处骨折,左后腿永久性损伤。得知这一结果,狗主人不仅没道歉,还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那么像上述这两起案件,刘某、小李是被咬者,他们还需要进行赔偿吗?

法理分析
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说被咬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本来狗好好的,被咬者非要去挑逗它、攻击它,导致它狂性大发咬人。被咬者再以被咬为名反击,将狗打伤、打死,毫无疑问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说被咬者没有过错,即如上述所说,狗无缘无故追咬人。在这种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伤害宠物狗来保护自身权益,造成宠物狗伤亡。
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定义的,不负相应责任。但如果在被咬后,仍采取报复行为,或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伤害行为。从而导致宠物狗伤亡的,那么是需要赔偿狗主人损失的,因为狗是主人的私人财产。这时,可以先向狗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再向狗主人赔偿财产损失。拿上述两起案件来分析,刘某一开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可是在狗失去攻击能力后,他依然采取了必要限度的伤害行为,导致了狗的死亡、狗主人的损失。这就需要进行赔偿了,拉布拉多主人的索赔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刘某赔偿狗主人16000元损失费用。
狗主人未栓绳,导致刘某受伤,需赔偿刘某的医药费以及承担剩余的损失费用。第二起案件中,小李仅仅是将狗打伤。之后没有继续实施伤害,打伤狗,是他对狗咬人行为的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探讨
被流浪狗咬伤,责任怎么认定。
这是有狗主人的情况下,被咬伤了,可以找狗主人要求承担医药费、赔偿。如果是流浪狗,又该找谁要赔偿呢?难道要自己承担损失。
并不是,同样要视情况而定,流浪狗本质上是无人履行饲养或管理义务的。
但宠物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发生伤人事件,原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原主人,那么由长期喂养的人担责,因为长期喂养构成了特殊的饲养关系。当然,如果只是偶尔、临时饲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造成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两百四十九条:被扔掉、遗弃的流浪狗在逃逸期间伤人的,由原主人或长时间饲养人承担职责。
饲养动物的心可以理解,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要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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