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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4名青年将妇女当街打死,被捕后笑嘻嘻:就是打她玩

北京市南华市拆迁房内出现了一具被虐杀致死的尸体。尸体多处红肿,遍体鳞伤,已经看不出人形了。
罗先生听到此事,想到了一夜未归的妻子丁某,便急忙赶过去。果然那具女尸的衣着正是他妻子曾穿过的。
警方称这个可怜的女人是被活活打死的。
罗先生难以忍受这样的噩耗,几乎昏厥,究竟是谁犯下这惨无人道的罪刑,难道罗先生一家与什么穷凶极恶之徒结仇了吗?
随着警方的调查,一切很快水落石出。令人想不到的是,以残忍手段殴打折磨丁某致死的人,竟然是四个与丁某素不相识的未成年人。
那一晚,醉酒的丈夫迟迟未归,丁某担心他出事,便出门去接他。碰巧赶上了雨天,丁某便一个人在偏僻的路边躲雨。
这时,四个年轻人嘻嘻哈哈地走过来,其中两个女孩嬉闹到丁某身边,撞了她一下。丁某没做什么反应,可是那俩女孩却不依不饶,拉住丁某,向她索要起赔偿费来。
丁某以为是遇见了碰瓷的不良少年,也不想和他们争吵。扭头就要走的时候,突然被人一拳打倒在地。
随后,这四个青年毫无缘由地对手无寸铁的丁某展开了围殴。
他们先抢光了丁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又逼丁某脱光衣服,采取木棍击打、脚踹、点火焚烧等多种恶劣手段,随后看着丁某在火焰里挣扎,在丁某的惨叫声里大笑起来。

丁某哀嚎着问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得到的只有辱骂和各种污秽不堪的语言。
最后,丁某在一阵阵求饶声里死去。
发现丁某死后,四人这才慌张而逃。可是依旧逃不过法网恢恢,这四个恶魔很快便被抓捕归案。
被逮捕后,警方讯问为什么要殴打不相识的丁某时,他们只是随口道:“没别的目的,就是打她玩。”
其实,这并不是这四人第一次作案,他们已经接连几次无故挑事,殴打弱者。全部都是没有原因,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
之前,他们也曾对一个拾荒的老奶奶进行过围殴。老人多次哀号呼救,但也只激起了四人的凌虐欲和快感。他们将老人的衣物扒下,用打火机焚烧老人的头发,并发出刺耳的嘲弄笑声。
恶行败露后,面对警方的质问,这四个少年仍然嘻嘻哈哈,没有一丝悔意。

2007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中魏某,刘一某17年有期徒刑,刘二某14年有期徒刑。由于云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考虑到刘一某作案时手段极其残忍,于是将他的17年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其他三人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这一起令人发指的无故打人致死案告一段落,然而留给我们旁观者的回忆总是令人不寒而栗。
一个没有任何错误的受害者却依然逃不过恶魔的爪牙,罗先生在法庭上望着妻子的遗像,只能痛哭流涕。
有网友在疑惑,为什么这四人明明存在故意杀人的行径,却被判为故意伤害罪?也有网友表达了不满,杀人偿命,这样的恶魔就难道不应该枪毙吗?

一、魏某刘某四人为什么会被判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究竟在哪。
四人活活将一名手无寸铁的妇女殴打致死,根据我们的一贯认知,这显然是一种杀人行为,但是无论是法院的一审还是二审,罪名的确定都是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杀人行为也会被评判为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区别很大,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二者确实难以区分。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手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求在客观上非法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这种损害最低的标准要求达到轻伤,比如致人骨折、内脏受损等。如果殴打他人只是导致皮肤表面上的青肿,则达不到伤害的标准,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而当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呢?这就要在主观方面进行区分。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想造成伤害的结果。然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想造成杀人的结果。
这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主要标准。在故意伤害致死罪里,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

回到本案,四人处于泄愤、寻求快感等目的,对丁某实施殴打。其在实施行为时主观目的只是单纯的打人,而不是把人打死。
因此,实施犯罪时的想法决定了四人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二、四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动机也令人发指,但是为什么对这四人判刑不高,最高刑也仅是无期徒刑呢?
四人被判处的刑罚和他们的作案手段其危害结果都是不匹配的。法院在二审时改判了无期徒刑,也是基于刘一某杀人手段过于残忍以及公诉方及舆论的抗议。
案发时,四人全都是未成年人,这成了他们减刑的关键。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我国法定的减刑处罚情节,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一个原则,对未成年人基本不适用死刑。
因此,即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可以达到死刑、本案犯罪手段也非常恶劣,但是面对四个未成年人,法院只能从轻处罚。
另外,对不不满十六周岁的云某,法院仅判处9年有期徒刑,是因为根据刑法,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面对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十六周岁以下的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刑法有规定: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云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因为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而在法定刑(十年有期徒刑)之下对其减轻处罚了。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制度,旨在保护认识辨认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聋哑人等等。
因为刑法惩罚的不仅仅是客观上实施犯罪的行为,还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无法有效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主观恶性就不甚严重。
通俗点来讲,一个在父母呵护下的年幼的孩子,他的思维是不健全的,考虑的事项也不全面。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盗窃,可能真的只是因为他还知道这社会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拿,而不是单纯的、需要刑法来惩罚的恶。
然而,随着近几年电子产品的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快,孩子们心智成熟越来越快;同时,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摄入营养的增加,未成年人的体魄开始变得强大。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来十四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在2019年10月20日发生的一起十三岁男孩奸杀十岁女孩的案件,引起了舆论前所未有的强烈呼声。

民众普遍认为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过高,很多未成年人在上初中时就已经心智成熟了。其实施犯罪行为,根本不是没有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而是故意的恶;更有甚者,会主动利用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年龄来实施犯罪,规避刑事责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小恶魔”们付出代价,已经成了多数民众的共同心声。
也正是这一案件,最终改变了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
2021年3月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其新增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年龄将不再是犯罪人的“免死金牌”,法律的保护正逐渐倾斜到被害人身上。当父母无法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时,法律将会代替他们的位置,来肃清这股不正之风。
社会的公正不会因为“孩子还小不懂事”而倾斜。为人父母,一定要担起责任,否则终会害人害己,本案就是一个实打实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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