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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与侄女对簿公堂,谁能分得八旬老人600余万动迁款?

01|案件简述
八十多岁的孙伯双腿残疾行走不便,与妻子从未生育子女。
1984年,孙伯的母亲将远在新疆的孙伯亲弟弟的女儿送到上海,与孙伯办理了收养手续。然而,养女只在上海上了两年小学就又回到新疆,长大后才回到上海。
多年来,一直都是侄女(即孙伯亲哥哥的女儿)一家在照顾孙伯。2019年12月,孙伯与侄女前往公证处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书,明确当其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者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或者不能完全辨识自己的行为时,委任侄女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20年,案件的直接导火索被点燃。孙伯的老宅要动迁,能分得600余万元动迁款。养女骗孙伯去做了行为能力鉴定,孙伯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养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指定养女为孙伯的监护人。养女拿着指定自己为孙伯监护人的判决书,去动迁组取一大笔动迁款。这在动迁组和孙伯的大家庭里炸开了锅。
于是,侄女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把孙伯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法院在审理中多次征询过孙伯的意见,孙伯表示和养女的关系不好,不同意养女做监护人。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和养女生活、让养女照顾,孙伯表示:“不不不,我死也不想和她(养女)生活在一起。”
法院告知了孙伯监护人就是管理你的钱与照顾你的生活,要想好监护人确认之后的后果,孙伯说我知道这些事,我放心侄女做我的监护人。
最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孙伯的角度出发,法院对侄女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将孙伯的监护人由养女变更为侄女。
02| 法律解读


▷ 什么是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打破了被监护人不得为自己制定监护人的陈规,是面迎老龄化社会现实的有力举措。
▷ 侄女获得监护权意味着她有分老人动迁款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前三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结合法条来看,与其说监护权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监护权是一种职责,侄女取得孙伯的监护权后,即成为孙伯的法定代理人。
侄女可以代理、帮助孙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看病、缴费等行为。但她不能无限度地行使监护权,一旦她侵害了孙伯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除了维护孙伯的利益外,侄女并不能处分孙伯的财产,所以并不是获得监护权就等于获得了老人的动迁款。
03|总结启示
监护权的争夺并不是一场简单的胜负之争,而是一个大家庭情感纠葛的体现。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亲人间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如果小辈没有履行好作为小辈的责任义务,长辈也可以把自己的监护权交给其他值得信任的人。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离不开每一位家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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