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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孩工作时被强奸,老板却不让她报警,女孩偷偷报警帮警方破获卖淫窝点

为了帮助家里减轻负担,所以选择兼职打工,这其实是件好事,可有些女孩却在金钱面前失去了道德底线,在某些特殊的地方工作,最终深受其害。
一起来看看这起发生在广东的案件。一、真实案例回顾(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芳芳是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作为一个从穷苦家庭走出的女孩,她深知父母的不容易,于是开始在学校周边的小吃街兼职,虽然赚得不多,但不用跟父母要生活费。
大二的一位学姐看她省吃俭用,于是给她介绍了一个好去处,一家足浴按摩店,学姐告诉她这家店有些特殊,但她不用管这些,只需要负责打扫卫生就行,工资更是兼职的三倍。就这样,芳芳心动了,但她工作几天后就发现了不对劲,因为去包间里打扫卫生,经常总会在垃圾桶里发现避孕套和大量卫生纸,一次是意外,那两次、三次、四次呢?芳芳也不是小孩子,她渐渐的也知道,这家店怕是挂羊头卖狗肉,她想离开,但转念想了想高额的工资,最终还是决定留下,却没想到出了意外。这天,她跟往常一样去打扫卫生,这个报警是在一处拐角的尽头,算是比较偏僻的位置,她进入包间却发现还有客人躺在沙发上,而且浑身酒气。在换完垃圾袋后,客人却不知何时站在了芳芳身后,他不顾芳芳反抗,将她拽到了沙发上,然后强硬地脱掉芳芳的衣服对她实施了侵犯。期间,芳芳不断挣扎,大声呼救,可始终没有人来,客人也没停止自己的禽兽行为,十多分钟后,店里的一个技师冲进了包间,她赶紧将男人拉开,让芳芳出去,可此时已经为时已晚。
很快,芳芳老板找到了她,他微信给芳芳转账一万,让她不要把今天的事情告发,还承诺给她涨1000的工资。
芳芳表面上答应,但心里不这么想,自己的清白没了,怎么可能这么轻易就过去。她离开按摩店后就去派出所报警,然后把老板给自己封口费的事情如实告知,民警第一时间给芳芳安排检查,从她的下体、内裤上都检测出第二个人的dna,证明确实有人跟她发生了性行为。同一时间,民警也意识到,这家店涉黄,于是组织民警展开行动,当天就将卖淫团伙的所有人员抓获。
事后,民警通过交易记录和监控,很快找到了强奸芳芳的男子,男子称自己当时喝醉了,并不知情,可当时闯进来的女技师证明男子确实强奸了芳芳。这下,男子百口莫辩。在随后的审讯过程中,民警也搞清楚了店里的隐形服务。据老板交代,他们前前后后招募了21名女技师,然后便以按摩之名推出手淫、“乳交”、“口交”、“口爆”等色情服务。为了方便管理,还对技师进行编号,并制定相关收费、提成、结算标准,比如“口交”、“口爆”卖淫服务的价格分别为318元、368元。
二、涉案人员将面临何种惩罚呢?
首先是强奸芳芳的男子。根据《刑法》规定,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醉酒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男子犯强奸罪,而他的刑期也应该是3-10年有期徒刑。其次是卖淫的女子、嫖娼的男子。要知道,嫖娼是有6个月追诉期的,警方在抓捕卖淫女子后,可以顺着交易记录、监控等找到6个月内进行嫖娼的男子进行处罚。可说到底,嫖娼只是违法,不是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后是按摩店的管理人员。特意将这些人放到了最后,因为他们虽然没有进行嫖娼,但却是整个卖淫团伙的组织者、管理者,他们所犯的罪行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涉及到此罪的管理者共有汪某、夏某、谢某三人。
最终,汪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夏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写在最后
现如今,不少卖淫团伙开始打着按摩、足浴的幌子进行卖淫,这也是为什么在扫黄时这种店会成为重点照顾对象。
这起案件中,芳芳的做法很正确,先假装同意,然后在离店后进行报警,也没有隐瞒封口费的事情。
但芳芳的遭遇还是给我们警惕,想赚钱是人之常情,但切莫为了金钱,就与违法犯罪行为相伴,就算是自己没有进行违法犯罪,也终会有吃大亏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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