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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防卫过当:拿着水果刀朝着李某的颈部刺去,导致他倒地,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衡阳的37岁男子李某是当地有名的包工头,他经常去ktv就认识了陪酒女胡某。李某喜欢胡某的年轻和漂亮,就对她开展追求。胡某知道他结婚了,但为了过上舒服生活就同意李某的要求。一次,李某带着胡某吃饭,让她陪自己的重要客人童某,胡某开始不同意但李某说这样做是为了给她更好的生活,胡某就同意了。之后李某经常带着胡某去喝酒,陪客户。胡某知道李某想利用自己,就提出分手。胡某找到李某,又说要分手。李某先打了她,还用手掐她,胡某拿着水果刀朝着李某的颈部刺去,导致他倒地,随后胡某报警。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看中了娱乐场所的陪酒女子,他觉得胡某年轻又能干就让她做情人。他对胡某很大方,胡某自然愿意和他在一起。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李某追求胡某的目的是希望她能接待好自己的客户。胡某不乐意了,她不愿意工作只想轻松生活于是向李某分手,李某想想自己付出那么多,却没有得到回报,自然生气于是动手打胡某。
胡某用水果刀捅刺对方,造成李某死亡,她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当时李某先动手打她,又掐她的脖子。胡某为了自保而拿起水果刀捅刺对方,她的行为算正当防卫,但她的力度过大,造成李某失血过多而去世,她的防卫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了。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当时只是掐胡某脖子,对她的个人安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胡某还有反抗能力,尚未失去活动的自由,她用水果刀刺向李某颈部,造成他死亡就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了。
胡某当时主观上不想杀害李某,李某之前的行为对她有威胁,她为了摆脱李某的殴打,不得已用刀刺向对方,造成李某受伤后来死亡。她放任自己的行为,超过了自我保护的限度。正当防卫制度中,受害人面临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造成行为人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胡某当时所处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所以法官认定她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她有期徒刑7年。
但笔者认为胡某算正当防卫的,因为李某比胡某个子高,力气比她大,他当时已经掐住女方脖子,女子不加以奋力反抗,就很能被他掐死。结合胡某所处的情节,她用水果刀刺对方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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