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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假一赔三”,何时“假一赔十”?网购买到假酒!平台却称“没办法执行法律”?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网络购物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线上购物却也暗藏着上当受骗的风险;热衷于网购的你,是否也曾买到过假货呢?近日,浙江杭州的江先生就不幸深陷一场“假酒风波”。
一、案情简述
江先生是一名资深的白酒爱好者,平日里喜欢收藏各大品牌的珍贵名酒,尤其以茅台系列为甚。但因为茅台系列的生肖酒很难从官方抢购到,江先生只得从其它渠道购买。
偶然间,江先生发现某平台的拍卖频道竟有自己中意的生肖茅台酒,店家平台商品页还有“正品保证”等字样,并且价格还较为便宜。于是心动不已的江先生立即下单,辗转3家不同的店铺,花费2万多元,拍下了7瓶生肖茅台酒。
作为爱酒之人的江先生自然有许多同好之友,其中一位做白酒生意的朋友在得知江先生从网上买到几瓶好酒后,立马要过来欣赏欣赏,结果却意外发现瓶盖上喷码不对,疑似买到了假酒。
江先生闻言一惊,立马把有问题的4瓶白酒送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4瓶白酒中,有2瓶白酒是假的。
江先生当即带着鉴定结果向店家讨要说法,在平台的介入下,店家终于松口,答应退款一瓶,另外一瓶3倍赔偿。然而江先生对此却并不满意,他认为,店家应当“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于是,江先生索性直接找到平台,索要10倍赔偿。
然而平台却称,平台规定是假一赔三,10倍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平台没办法执行。如果江先生执意索要10倍赔偿的话,那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江先生只得将事件原委发布到网上寻求帮助,广大网友也很好奇案件该如何处理。
那么,“平台没办法执行法律”的辩解是否合法?江先生假一赔十的诉求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法律解读
1、“假一赔三”何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结合本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可以明确,对于“假一赔三”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假一赔三” 规则的适用仅限于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普通商品或服务,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商品或服务并不适用。
(2)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
其中,所谓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此,当消费者在购买普通商品或接受一般服务时,受到了经营者欺诈,因而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经营者要求增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店家在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了“正品保证”等字样,但却仍旧故意向江先生销售假冒的茅台酒,造成江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江先生可以依法向店家要求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
2、“假一赔十”何时适用?
总体而言,“假一赔十”规则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故意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而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或者经营者事先向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的。
情形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结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我们可以明确,对于“假一赔十”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假一赔十” 规则的适用仅限于食品,即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而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消费者因经营者售卖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受到损害,也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食用该食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当消费者因经营者售卖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受到损害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情形2:
经营者自愿以 “假一赔十”作为销售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经营者自愿以 “假一赔十”作为销售条件的,应当视为经营者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体以要约形式作出的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即为要约的承诺,只要“假”货出现,该单方允诺之债的条件即成就,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假一赔十”义务。
本案中,酒品当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食品,但是,虽然店家销售了假冒酒品,但该酒品未必不符合蒸馏酒的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以目前证据来看,除非江先生能够举证证明该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其“假一赔十”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3、当网购到假货时,网络销售平台要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我们可以明确:
首先,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消费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相关信息的义务。
对于以下情况,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2)对于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相关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或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故意放纵销售者或服务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其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毫不担责,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应当积极作为,履行法定义务以保障消费者权利。
就本案而言,平台应当向江先生提供相关店家的详细信息,如若不能提供,江先生可以直接向平台要求赔偿。
三、总结启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可以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消费者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是每一位消费者都享有且应当积极行使的权利,让广大消费者群体借助法律的武器共创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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