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栏目视频美女
  1. 法律
  2. 正文

女儿遭遇歹徒强奸,父亲看到后将歹徒打死,法院怎么判?

一、案例回顾
故事发生在江苏的一个山村,有一位12岁的女孩优优,母亲在她3岁时便因病撒手人寰,她从小与父亲相依为命。
父亲是一位地道的农民,平时在家务农,收入微薄,但自己省吃俭用,把最好的都给了优优。
偶尔去镇上务工,收到工钱,李某就会给优优买好吃的和新衣服。
优优在爸爸的呵护下,长得漂亮、健康,也非常体贴爸爸。
每次放学回来以后,优优都赶紧将作业写完,然后帮着父亲做家务。
父女俩日子虽过得清贫,但是非常幸福。
很快优优长大了,上初三了。
一天晚上七点多,优优回到家以后,便开始写作业,而爸爸还在农田里面干农活。
正写着作业,优优听见外面“沙沙”地响,是起风的声音,一会就听见雨滴落在地上“叭叭”作响。优优想起爸爸一个人在地里,没有带伞,抓起伞和雨衣就出门了。
天色暗下来了,雨也下大了,优优加快了脚步。从家里到农田要经过一片树林,比较偏僻,这个时间也没什么人。
突然,一个中年男人捂住优优的嘴巴,优优吓得叫了出来。
定睛一看,是同村的张某。
这个张某30多岁了,平时游手好闲,没有正业,也一直还没有成家。村里传闻他靠一些偷鸡摸狗的勾当生存。
看到亭亭玉立的优优,张某起了贼心,捂住优优的嘴巴,将她扑倒在树林里。
优优拼命大喊、反抗,但是这个时间几乎没人路过‬,雨太大,雨打在树林里,声音太响,也没有人会听到。
几番挣扎之下,歹徒张某在违背悠悠意愿的情况下,强行逼迫悠悠发生了性关系。
这时,优优的父亲李某忙完了回家,路过小树林,刚好撞见眼前这一幕。
李某的血压蹭地一下窜上来,脑子里嗡嗡作响,飞扑过去抓开张某,拿起手上的锄头就往张某头上砸去,一下、一下、又一下,锄头上满是血迹。
直到自己砸不动了,瘫坐下来,李某才听到优优哭着喊:爸爸,我害怕。
李某猛得回过神来,赶紧扶起女儿优优,安慰她,转过头去看张某,才想起来打电话报警。
救护车和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张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上车之前,已经停止了呼吸。
事发之后,张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他们认为在明知道锄头有可能会对他人生命造成威胁的情况下还这样做,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故意杀人。希望法院能判处李某死刑,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看到张某家属的无理要求,李某崩溃了,他表示自己也是情急之下做出了这样冲动的事情,并非是要他人的生命。
二、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歹徒张某所犯何罪?
案件中,12岁的优优还属于未成年儿童,想给务农的父亲送雨衣。她的行为没任何过错。
而张某强迫优优发生性关系,属于犯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张某强奸未成年儿童,相应刑罚应该加重。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出现意外,张某还是活着的情况,那么至少要蹲三年以上的牢房。
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人员,其刑罚就不存在了。
三、李某情急之下,将张某打死,李某是否会被判为死刑以及要赔偿经济损失了?
应该如何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裁决,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有人说:李某的遭遇让人同情,孩子是父母的一切,看到这种情况不可能保持冷静。
但是张某被打死的事实又摆在眼前,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而且李某在明知锄头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他依然没有考虑清楚,执意去做,所以法律应该判处李某故意杀人罪,酌情考虑不必判为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有人说,优优的父亲为了救女儿打死张某,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又有人说,李某制止张某就行了,把人打死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中,李某为了挽救正在被强暴的女儿,采取措施进行防卫,即使造成张某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李某当庭释放。

写在最后:
法律是正义的、公平的,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我们遇到事情,要相信法律、相信国家,不论在何时何地,都要遵纪守法,并且用好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判决,你觉得是否公平呢?你觉得这样的法官是好法官吗?都来说一说。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