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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投毒杀人案再现校园,湖南某高校男生被投毒死亡!警方最新通报!

01|案件概述
4月7日,湖南省某高校一名在读研究生张某某(男,25岁)由于感到身体不适,选择前往医院就诊。4月13日,张某某就因多器官衰竭救治无效,最终不幸去世,留下了一连串的疑问和悲痛。
然而,此次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关注,特别是有关投毒动机的部分谣言在网上不断流传称“该生长期偷外卖,此次偷取了被投毒的外卖被毒死”。这一荒唐说法随后被该生所在高校迅速澄清,否认了这一不实传言。
图源 |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4年4月20日,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宣布已锁定重大作案嫌疑人——与张某某同住一室的周某某(男,27岁),并依据法律程序将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视角来看,这起案件中行为人客观方面施行了投毒这一危险行为,涉及到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罪数问题。
其中,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投毒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而是限定与特定的个体,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目前已有信息,犯罪嫌疑人更可能是抱有特定杀人的主观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因此本文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剖析。
▷ 犯罪客体:
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在本案中,犯罪客体即是张某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是我国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之一。张某某因疑似被投毒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其生命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体现了犯罪行为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 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采取投毒的方式侵害张某某,这种行为属于危险且非法的手段,直接导致了张某某的身体健康受损乃至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客观方面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结果等因素,但目前警方尚未披露。
▷ 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27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
▷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根据通报情况,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证实故意向张某某投毒,那么他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某死亡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证实的确实施了投毒行为,并且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那么他的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罪。而具体的量刑,还需将根据所查证的事实,结合案件相关量刑情节,并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03|社会警醒
最后,张某某同学的离世是一起涉及校园内部矛盾、引发现实与网络双重关注的严重事件。此外,高校应该是找寻真理与正义的象牙塔,但这一次的投毒悲剧却令人不惊叹惋。因此,这起案件也让我们反思目前对于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是否有力,相关学生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否完善等诸多问题。
我们所期待的高校,不应只成为智慧启迪的殿堂,更要成为心灵成长与法治光辉交相辉映的圣地。在法律光芒指引下的校园叙事,即便是以泪水为墨,也要深深镌刻着未来的希望。我们祈愿,能从每一次心痛的过往中提炼出坚韧的养分,完善教育的每一道防线,为每一段年轻的旅程铺设坚实的基石,在法治的阳光下,引导青年稳健地走在正义与真理的大道上,让今后的校园不再是悲剧回响的舞台,而是洋溢着梦想与欢笑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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