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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农民砍了家门前5棵树,公路局对其罚款36000元


湖南耒阳一农民梁某砍了家门前5棵树,公路局对其罚款36000元,理由是老梁砍伐了公路行道树。梁某表示不服,树木是他亲手种下的,公路局的手是不是伸得太长了。
梁某当时一看公路局给他的罚单就傻眼了,5棵树,居然要罚他36000,他是一个农民,辛苦一年都没这么些收入。公路局说罚就罚了?这是什么道理?我自己的树,而且只是个白杨树,怎么就不能砍了?
梁某对于公路局所谓的罚款不服,随即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失败了。梁某还是不甘心,他始终认为自己没错,心想这还没地方说理去了?后来,梁某就去法院把公路局给起诉了。
(案件来源:耒阳市法院)。
梁某说这5棵白杨树还是他5年前亲手栽种的。公路局的理由是这样的,树的确是梁某栽种的。可是梁某当年是农电站的工作人员,那时候,乡政府统一组织了农电站栽种了杨树,这些树是行道树,属于国有资产。梁某自然是不能随意砍伐的。
处罚标准的依据是当地的《公路设施赔补偿费》中规定的,行道树胸径在12cm以上的,每棵900元,每增加5厘米加收15%,5棵杨树共计9000元,再按照4倍的罚款标准,一共36000元。
梁某却不认可公路局的说法,他说这5棵树在自家房前,这部分区域根本没有在公路的用地范围之内,根本算不上是什么行道树,更不是什么国有资产。自家房钱的树,还是他自己栽种的,他对这些树木享有所有权,想怎么处置都是他的权利。公路局在这件事情上,明显就是手伸的太长了?
这件事情上,公路局的处罚真的就合理合法吗?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行道树?
行道树是为了美化、遮阳和防护等目的,在道路旁栽植的苗木。行道树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是道路的配套设施,能够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消除噪音、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以及涵养水源。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按照相关的规定,随意砍伐行道树,的确是属于违法的。
本案的焦点在于,梁某认为自己砍伐的树木不属于行道树。而公路局则认为那5棵树属于行道树。
梁某认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出一下结论:
1、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公路两边的公路用地为1米。梁某进行了测量,从公路截水沟坡脚最外缘量起,5棵树的距离最短的是1.4米,而最长的距离达到了2.2米,明显就不在公路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
2、白杨树不算是名贵树种,不属于国家保护的植物,栽种人和所有权属于他本人,跟公路局并没有关系。
3、梁某认为,公路局在发现他砍树后,只是单方面的自行进行了现场的勘测,对树木的真实价值也没有一个正确的评估,罚款数额也是单方面随心所欲的开具的,并没有相关的数据和法律来支持。
公路局的说法又是另外一番说辞:
1、那五棵树的确是梁某栽种的,但当时他的身份是农电站的人员,是在乡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栽种的,树木属于国有资产,梁某是无权自行处置的。
2、公路法规定两边公路用地1米,但这是最低的法定保护范围,而在实际情况下,这个范围是要扩大的。
法院认为,公路局用以罚款的依据是前文所说的公路设施赔偿费中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和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履行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从上述解释中,相信大家已经看懂了,这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公路设施被损坏,需要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话,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个标准不能作为对于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计算依据,更不能按照收费标准价值4倍进行罚款。
而且,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本案中,公路局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程序也是违法的。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当地公路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公路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梁某虽是农民却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依法行驶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关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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