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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男孩与40多岁的失足女的战斗,最终男孩坐牢了

“太炸裂”,辽宁大连,一个20岁男孩与40多岁的失足女约定50元性交易,两人在宾馆发生不正当关系时,女子嫌弃他时间太长,提上裤子要起身,男子很生气,打了她两拳,并强行继续发生关系。失足女觉得亏大了,而且还挨打,随后报警,男子获刑4年6个月。
(信息来源:辽宁司法微博号)。

黎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那天学校放假,他收拾好东西就登上了回家的列车。由于黎某乘坐的是末班车,到下车时,已经是凌晨1点了。
因为黎某家离县城远,半夜又没有班车回去,便决定找个宾馆先住下,明早再乘坐班车回家。
就在黎某到宾馆住下时,一位打扮时髦,穿着靓丽的王某上门来向他推销自己。
黎某正是豺狼虎豹的年纪,他也的确是心痒痒,两人在一番讨价还价后,决定以50元的价格完成交易。
之后,王某进入黎某的房间,此女是做快餐生意的人,人狠话不多,自己就把裤子给脱了,此外省略一万字。
黎某到底是个20岁的大小伙啊!折腾起来是没完没了,直到20分钟过去,依然没有缴械投降的意思。
这下王某不耐烦了,别人都是三、五分钟完事,可黎某20分钟都还没有完事的意思,便一直催他快点。
这时的黎某玩的正起劲,对王某的催促当作没听见,只管做活塞运动。
王某见状十分不高兴,将黎某推了下来,一个翻身起来,提上裤子就要走人。
王某的行为让黎某很是愤怒,他提醒对方,做生意要讲信用,收了我的钱,就该让我把事办完。
于是,黎某将王某死死地按了回去,想要再次与王某完成关系,王某手打脚踢,想要挣脱黎某的束缚。
王某的举动彻底惹怒了黎某,他握起拳头朝王某的脸打了两拳,事后经医院鉴定:黎某将王某鼻梁打骨折,造成轻伤二级。
最终,黎某在王某的的梨花带雨中,结束了幸福的漫漫人生之旅,前后耗时半个多小时。
事后,王某越想越恼火,半个多小时才挣50块钱就算了,而且还挨了一顿打,一怒之下,她就选择了报警。
最终,二人都被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黎某与王某约定的50元交易属于嫖娼、卖淫的性质。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媒介的不正当性服务关系,就是卖淫嫖娼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黎某将王某鼻梁打骨折,造成轻伤二级,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并且导致对方达到轻伤二级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导致轻伤二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还要赔偿受害人包括救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住宿费与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三、黎某将王某按回去后,与王某完成了未完成的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王某翻身提裤子后,黎某却将王某按了回去,想要继续完成关系时,因为反抗被黎某打了两拳。
这个时候就属于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所以黎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将构成强奸罪,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男子被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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