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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领证的下场:女友去世后留35万遗产,一分也继承不到

这就是只同居不领证的下场!四川一男子,和女友同居20年未领证。女友去世后留35万遗产,女友的妹妹跑出来要继承所有遗产,男子觉得她贪婪,直接拒绝。女友妹妹一气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网友分享)。

刘康明觉得自己太亏了,真没想到,半路杀出个“小姨子”从中作梗。
对这个“小姨子”,刘康明真是恨的牙痒痒。
20年前,刘康明决定和女友贺莲开启同居生活
彼时刘康明50岁,贺莲46岁,两人都有过一段婚姻,刘康明女儿已经成家立业,而贺莲膝下无子。
两人都没有再次走进婚姻欲望,恋爱同居的状态,是两人共同商量后决定的。
两人协商一致后,贺莲搬入刘康明的房子,将原来租的房子退了。
就这样,两人过起了自己的小日子。
贺莲很享受这种生活,有爱情的甜蜜,有夫妻的链接,但却不用背负对方背后的责任,她觉得这样很自由。
两人携手共度了15年,平安喜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的时候,贺莲查出了胃癌,身体每况愈下。
虽然刘康明和贺莲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可刘康明却把自己当成是贺莲的丈夫,陪伴在她的身边,悉心照顾她的饮食起居,陪她去医院积极治疗。
闲暇之时,刘康明还会带着贺莲去旅游散心,这样有助于缓解贺莲的病情。
然而,两人都知道,癌症是很难战胜的,所以渐渐的,两人都做好了心理准备。
刘康明陪贺莲与病魔战斗了5年,最终,没能成功,贺莲去世。
就在刘康明还沉浸在失去贺莲的痛苦中时,却万万没想到,贺梅却找上门来,要求继承姐姐贺莲身后的所有遗产。
贺莲走后,留下30多万的遗产,其中股票变现243349.79元,存款65303元,丧葬费36843元。
贺梅认为,刘康明没有和姐姐贺莲结婚,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刘康明没有继承姐姐遗产的权利。
而她做为姐姐唯一的亲人,有权继承姐姐的遗产。
可刘康明认为,他和贺莲虽然没有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实,他们同居了20年,在贺莲生病的那5年,他尽心照顾。所以从情理出发,他才是贺莲遗产的继承人。
两人僵持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此事。
1、庭审中,刘康明拿出一份遗嘱,遗嘱上并没有贺莲的亲笔签字。
贺梅表示姐姐住院期间自己也在照顾,当时姐姐神志清醒,没有签过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审理认为,刘康明和贺莲首先不是婚姻关系,刘康明不是继承人,该协议属于遗赠,而刘康明提供的遗嘱不属于有效遗嘱或遗赠协议。
最终法院驳回刘康明继承贺莲遗产的诉求。
2、刘康明不服上诉。
刘康明提出一个法律条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本规定已于民法典生效时2021年1月1日废止,这场官司的时间是2020年,适用本法)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刘康明说自己和贺莲共同生活21年,生前对贺莲有扶养较多的事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一审没有查自己为了给贺莲治病借款12万元。这部分应当从贺莲的遗产扣除。
另外刘康明表示,贺莲治病花费162724.11元。
二审法院认为,刘康明一会儿说他和贺莲97年开始同居,一会儿又说是96年同居,现在又找证人说是91年同居,所以法院认为刘康明的辩词很难采信,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3、刘康明没有权利继承贺莲的遗产,按照继承顺序,如今贺莲在世的唯一亲人就是贺梅,确实只有贺梅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真像刘康明所说,他在贺莲生病时,精心照顾了她5年,那么法院最后将贺莲的遗产全部判给贺梅,对刘康明而言,确实有失公允。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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