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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孩污蔑一男生传播不雅视频,还持刀威胁逼要补偿金。法院判:两女生道歉并赔偿男生2000元

他遭两名女孩污蔑传播他人性爱视频,10个月后他终于等来书面道歉,尽管如此,他至今尚未完全从阴影中走出来。
街头相遇给两女性朋友看视频后,被污蔑传播她人不雅视频
这名小伙姓曹,今年18岁,老家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农村。
曹某介绍说,2022年7月30日晚上8时左右,他从沅江市南大膳镇“四中桥”旁边一家奶茶店买奶茶出来,碰到女性朋友周某和张某,他们相约去附近吃烧烤。
在一家烧烤店坐下后,他们聊天时言及一个微信群里有一段不雅视频,“我和周某都在那个群里,当时周某的手机没电了,她便借我的手机在看,该视频是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开房的事,该女子酷似王某,但不能确定就是她,而王某是我们3人共同的朋友。”
曹某说,令他没有料到的是,随后周某和张某竟污蔑他在传播王某与人开房的不雅视频,并将情况告诉了王某。
当晚,王某等人来到南大派出所报警,后来改变主意说想找曹某私了此事。
同年8月2日下午4:40左右,张某、周某和王某等人约曹某在“四中桥”旁边那家奶茶店见面,“见面时张某当众继续污蔑我,说我在传播王某的不雅视频,我说她在撒谎,我根本没有说过视频里面的那名女子就是王某。”
“她们要我赔钱,我没有同意,张某很生气,捡起路边一块碎玻璃朝我扔来。”曹某回忆说,“她没有砸中我,反而将自己的手弄出了血,于是她们就去医院包扎伤口,我便离开了。”
当晚,曹某又在南大膳镇街头碰到张某和王某,“她俩要我赔偿2000元名誉损失费,我没有钱也没有同意,后来她们又改口说只赔偿1000元就行了,我还是没有同意,他们便一直怀恨在心。”
遭持刀威胁索要3500元,警方获知情况后称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可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3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和王某等人通过微信约曹某在那家奶茶店见面,“到了后,张某又说是我在传播王某的不雅视频,同时称此前一天她弄伤手到医院花了500多元医药费,总共要求我赔偿她们3500元。”
曹某称,面对张某的说法,他再次否认,“她的手是自己弄伤的,与我无关,我怎么可能赔钱呢,视频也不是我在传播,况且里面的女子不能确定是王某,我更不可能赔偿王某的名誉损失费。”
权威消息显示,当时张某很生气,便跑到奶茶店旁边一家水果店,拿着一把尖尖的水果刀威胁曹某要钱,引来不少人围观。
“不赔的话张某就要砍我,奶茶店老板见状,顿时夺过了她手中的刀,并说要报警,她们这才跑掉了。”曹某说,“老板为了我的安全,留了我一会儿才让我离开。”
曹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晚8时左右,他在沅江城里打电话向南大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当天下午被人持刀威胁,后来有民警给他回了话,希望他与家人一起到该派出所报案,“张某在微信上对我说,如果我要去报案她就跳河轻生,于是我就没有去派出所了。”
平静一段时间之后,2023年12月16日,曹某来到南大派出所报警称,此前他遭张某和周某诽谤,要求警方对两人的行为立案侦查。
同年12月22日,沅江市公安局南大派出所给曹某的一份告知书称,该所审查了他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综合之前调查的情况,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其余情形请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母亲奔波10个月为儿子赢来道歉,后来他查出患有抑郁症
曹某的母亲曹女士称,她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事发后儿子将此事告诉了她,她进一步了解得知,当初儿子与张某和周某是一起吃饭时认识的,事后她一直在替儿子奔走反映,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曹女士的反映引起高度重视,被相关部门转交给沅江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2年9月,该局回复称,经查视频与王某无关,曹某在奶茶店遭张某持刀威胁,被人夺刀予以制止,未对其造成任何伤害。
2023年5月18日,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曹某收到了张某和周某的道歉信。两人分别在信中称,“当初那个视频内的女子特征酷似我的女性朋友王某,我遂将曹某手中有王某性爱视频一事告知了她。”
她们说,因当时担心王某名誉,遂在没有确定视频内的女子身份的情况下,将曹某手中有王某性爱视频的事告知了她,现在向曹某道歉。
母亲曹女士说,“不雅视频”一事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儿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
她回忆说,一段时间以来,儿子吃不好饭睡不好觉,整天心情烦闷,坐卧不安,2023年12月5日,他在长沙某医院查出患有抑郁症。
起诉索赔4万元,一审判赔2000元,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8月,曹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周某告上沅江市法庭,请求两人通过媒体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他在起诉状中称,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并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
该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案中两被告的行为给曹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曹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对他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后,两被告已在公安机关见证下向曹某出具了书面道歉信,曹某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转发,两人诽谤产生的影响已经消除,曹某的名誉已经得到恢复,故认定两人已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曹某仍要求两人在媒体上或微信群向他赔礼道歉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称,综合考虑张某和周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两人赔偿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23年11月2日,沅江市法院一审宣判称,两被告赔偿曹某2000元。
一审宣判后,曹某不服,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两被告赔偿过低等。
二审中,曹某提交了询问笔录,拟证明当初自己受到诽谤及暴力索赔的事实,还有网络代发布协议,拟证明自己为恢复名誉付出的经济成本,同时还提交了医院的检测资料,拟证明自己精神受到刺激后出现抑郁的严重后果。两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益阳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前两项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第三项证据不能证明有直接关系,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2023年12月16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女士和儿子不服,打算进行申诉,希望有关部门深层次介入调查。
对此,有律师分析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对于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诽谤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警方应依法给予罚款、行拘的行政处罚,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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