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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孩状告亲妈:30多万拆迁款被占用!法院这么判

小英(化名)今年14岁,在她7岁那年,父母离婚了,小英抚养权归母亲莫女士,之后她的户口也随着母亲迁进了外公、外婆的户口簿。
莫女士带着小英生活后,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她租了房子、买了车子。另外,在培养小英方面也很大方,仅学习古筝三年就花了28000元。
在这期间,外公、外婆的房产被征收,小英和母亲的户口都在这套房产下,所以他们四口人拿到了一大笔拆迁补偿款。
2019年,经协商,小英的抚养权变更为父亲陈先生。作为接收孩子户口一方的陈先生认为,那笔拆迁补偿款中小英的份额应该一并“移交”,于是,他带着小英状告了前妻莫女士一家。
陈先生表示,拆迁补偿款中部分按人头算的,小英作为户口簿上人头数目的四分之一,应该享有这笔款项的四分之一。如今,小英的抚养人已更改,那么这笔钱也应该交由新的抚养人“监护”。也就是说,莫女士需付移交325882.75元给他。
莫女士想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拆迁,自己和孩子都是娘家的“寄居者”,到头来为啥还要分走拆迁款?而且这几年,她养育女儿花了不少钱,仅付出的大项开支就有二十多万元,还靠娘家帮衬。小英拆迁款也差不多和这些花销抵消了。
双方都觉得“想不通”,最终演变成了母女俩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法庭向相关部门调取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明细单等核算证实,认定部分该拆迁款项的确是按人头核算,就是说小英确实占有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一。按核算方法的公式重新计算后,属于小英的实际数值为306600元。
至于莫女士提出拆迁款抵扣抚养开销问题,法院认为,买车等并不是记在小英名下;而租房、报学习班等也是作为母亲应尽的抚育义务,不应该由小英承担,自然也不能从她的拆迁补偿款份额来出。
最终法院判决,莫女士需要移交小英所得拆迁款306600元给抚养人陈先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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