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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性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反抗,如何证明发生了强奸案?

一、真实案例回顾
小月出轨,与出轨对象郑某在家里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小月的丈夫李某抓个正着。
小月说自己是被郑某强奸了,李某就将郑某告上了法庭,郑某不服,在法庭申辩说自己只是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顶多算通奸,怎么可能算强奸呢?
这个时候,李某说自己回家的时候,听见自己的妻子在不停地说“你不要这样,你不要这样”
郑某也承认小月是说过这句话,但是郑某说自己与小月是互相爱慕的关系,并认为这是小月在两人亲密过程中,一种女性害羞、娇嗔的一种表现。
然而,被害人小月出庭的时候,却声泪俱下控诉郑某所说的言论是胡说八道,并且否认两人互相爱慕。
这样,从证据上看,各方均证明在被告人郑某准备与被害人小月发生性行为的时候表示“你不要这样”,可以判断性行为违背女方意志。而被告人郑某所说的完整语境却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最后郑某被判强奸未遂,有期徒刑一年。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没有反抗就不构成强奸罪。
二、那么如何证明强奸案发生了呢?
根据我国刑法,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要证明强奸案发生,首先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这是比较好证明的,可以通过女性自己报案的叙述,并结合医院检查结果进行证明。
其次,最关键的,是要证明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即使女孩没有反抗,也可以证明强奸存在。
1、就算女性同意开房,也并不等于说女性就愿意和你发生关系。
女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跟你去开房,也许是因为她累了想休息,或者因为她有一点醉了,或是因为她只是想和男方单纯聊聊天,这些都不能说明她是愿意跟男方发生关系的。
如果在事后,女性认为在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迫她发生了关系,一旦男方提不出任何反证,那么男方就构成了强奸罪了。
2、就算女孩在和男方电话或网上准备约会见面的时候,同意了和男方发生关系,也不能说明在和男方见面或者开房行为发生以后,她是愿意和男方发生关系的,她可以说那个时候,她是不愿意和男方发生关系的,那么这样的话,男方同样是构成强奸罪的。
3、即使女方同意和男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也不代表女方愿意和男方发生第二次、第三次关系,如果第二次、第三次发生关系时没有征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也同样是构成强奸罪的。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男方认为对方跟自己都发生了那么多次关系了,就觉得强迫一次也没有关系,很多男人万万没有想到,会被自己老婆控告强奸而坐牢。
4、即使女方同意和男方以一种方式发生性关系,也不代表她同意和男方以其他的方式发生关系,如果男方违背她的意愿,让她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她同样可以控告男方强奸。
5、女方的职业并不能影响她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女方如果是夜店的小姐,她就算收了你的钱,但是她不想和男方发生关系,如果男方强迫她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
6、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女方是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时,就算女方当时是同意的,男方也构成强奸罪。
小林今年刚18岁,天生有一点智力低下,但是她会网聊,在网上结交了一些朋友。一次,她背着父母和一位网友见面了,并且和网友去开房发生了关系。
当天小林没有回家,也没有接电话,父母急得团团转,后来根据邻居提供的线索,在马路边找到了她,妈妈知道情况后立马就给她服用了紧急避孕药,并且立马报案。
警察带小林回局里,但是由于小林有智力障碍,不记得位置,不记得酒店,不记得房号,什么线索都不能提供,后来警察好不容易找到了房间,提取了线索,还带小林到医院检查,进一步提取相关证据。
但是小林在被侵犯的时候,当时并没有反抗,如何证明小林是被强奸的呢?
为了保护小林的合法权益,警察通过一系列排查取证,最后证明小林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最后控告男方强奸,最后那位网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那么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男性在和女性交友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呢?
1、在双方感情到一定阶段,需要发生更近一步关系的时候,最好是女方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明确说愿意发生关系才行,这样首先说明男方最初是没有强迫女方的。
2、在和女方亲密的过程中,一旦对方表明了不愿意进行下去,要立马停下来。一定要记住,不可以违背女方的意愿,就算刚才对方是愿意的,一旦她说不愿意了,男方就要停止,否则就是强迫女方了。

3、和女方亲密过程中,不要让女方受到任何程度的伤害,不要太粗鲁划伤了女方,不要撕扯女方的衣服,更不能殴打女方。
4、如果遇到有些女性在事后向你要巨额资金的,一定要立刻录音或拍视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背对方意愿,并且告知对方:如果利用双方的关系进行敲诈勒索是违法的,请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写在最后
强奸罪名是否构成,最关键就是看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所以各位男士在交友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女方意愿,维护女性权益,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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