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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起诉前女友返还7万元,女方认为是“青春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恋爱中,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比较频繁,分手后也可能引发纠纷。4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雅安市名山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布的两起相关纠纷案中,两名小伙向各自女友支付了7万元和5万多元,但其中一起案件,女方被判返还7万元并给付利息;另一起,法院则认定女方不用返还。
两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同,背后是什么原因呢?
据介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多岁小伙王某与余某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互有资金来往,余某曾向王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余某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向王某总计借款7万元整,以此证据为证”。分手后,王某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7万元。
王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但余某则认为是分手时的“青春损失费”。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二人曾是恋人,双方经济往来是借款亦或被告所称的“青春损失费”,应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欠条》所确认的7万元的转款性质属于借款,故判决余某返还借款7万元并给付利息。
在另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20多岁的小伙石某某与陈某于2021年7月经网络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石某某向陈某共计转款50000余元。恋爱关系结束后,石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陈某返还转款。
经承办法官查明,双方恋爱期间转款主要用于两人吃住、旅游等消费支出,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给付,如1314元、520元等。
法院认为,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转款行为系石某某建立在恋爱关系上自愿主动转款行为,本质上系原告为维系并发展感情主动给付被告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并且款项实际主要用于两人消费及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给付,故原告转账给被告款项性质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赠与”和“借款”需明确清楚。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甄别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与恋爱期间主动赠与之间的界限,根据是否存在完整、合理的证据链,并结合生活经验和当地风俗,综合判断案涉相关的借款、不当得利关系是否存在。
因此,恋爱期间“赠与”和“借款”还需明确清楚,如确系恋爱期间发生借款,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或载明款项性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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