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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多次因就餐吞入"铁丝"入院检查!究竟为何?[朗读]
一家医院在一周内接收两名因食入铁丝就诊的患者,患者均是在第二次检查时才发现体内有异物存在,这究竟是何原因。
作者 | 雷天宇
新媒体编辑 | 一 菲
01| 案件简述
2022年8月3日,安徽黄山市屯溪一饭店店长得知,几名在店内用餐的年轻人称在食物中吃到铁丝。在看到他们出示的图片后,店长立即提出给予优惠或重新上菜,但几人却摆手拒绝。几天后,突然有人联系店长向其索赔,说他朋友因此事已经住院,而之前所称吃到的铁丝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铁片。
当地市监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展开了调查,发现此事十分蹊跷,于是立即向警方报案。在警方的侦查下,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02|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是伙同叶某某等人,后又伙同郑某某等人,以假装在餐馆用餐吃到铁丝进行"消费维权",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作案时,几人先挑选在当地口碑较好的餐饮店进行线上预订。用餐前,一人先将铁丝含在嘴里,等到进餐时再随食物一起吐出,随后就叫来服务员,让店家误以为是食物中存有异物。
图源 | 黄山警方。
林某某几人按此方法连续在几家饭店“吃”出异物后,再安排一人吞入铁丝到医院检查,最终凭借医院的诊断报告和检查费用单,找到店家“索赔”。在“索赔”时,林某某几人会采取网上曝光、拉横幅、电话骚扰等种种手段迫使店家赔偿。
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等七人在各地流窜作案40余起,非法获利近20万元,严重扰乱餐馆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餐饮行业的营商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作案的过程中,先后分别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和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分别判处其他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
03|法规解读
对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依据《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影响恶劣的: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影响恶劣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林某某几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设计栽赃店家食物中有异物,以拉横幅、电话骚扰等种种手段为威胁,迫使店家给付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林某某几人作案40余起,非法获利近20万元,属于本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依据各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量刑惩处。
04|维护权益,诚信为本。
维权是每个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和诚信,切不可假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破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任。
我们在尊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尊重法律和道德,共同构建起和谐、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作者 | 雷天宇
新媒体编辑 | 一 菲
01| 案件简述
2022年8月3日,安徽黄山市屯溪一饭店店长得知,几名在店内用餐的年轻人称在食物中吃到铁丝。在看到他们出示的图片后,店长立即提出给予优惠或重新上菜,但几人却摆手拒绝。几天后,突然有人联系店长向其索赔,说他朋友因此事已经住院,而之前所称吃到的铁丝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铁片。
当地市监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展开了调查,发现此事十分蹊跷,于是立即向警方报案。在警方的侦查下,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02|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是伙同叶某某等人,后又伙同郑某某等人,以假装在餐馆用餐吃到铁丝进行"消费维权",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作案时,几人先挑选在当地口碑较好的餐饮店进行线上预订。用餐前,一人先将铁丝含在嘴里,等到进餐时再随食物一起吐出,随后就叫来服务员,让店家误以为是食物中存有异物。
图源 | 黄山警方。
林某某几人按此方法连续在几家饭店“吃”出异物后,再安排一人吞入铁丝到医院检查,最终凭借医院的诊断报告和检查费用单,找到店家“索赔”。在“索赔”时,林某某几人会采取网上曝光、拉横幅、电话骚扰等种种手段迫使店家赔偿。
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等七人在各地流窜作案40余起,非法获利近20万元,严重扰乱餐馆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餐饮行业的营商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作案的过程中,先后分别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和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分别判处其他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
03|法规解读
对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依据《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影响恶劣的: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影响恶劣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敲诈勒索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林某某几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设计栽赃店家食物中有异物,以拉横幅、电话骚扰等种种手段为威胁,迫使店家给付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林某某几人作案40余起,非法获利近20万元,属于本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依据各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量刑惩处。
04|维护权益,诚信为本。
维权是每个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和诚信,切不可假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破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任。
我们在尊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尊重法律和道德,共同构建起和谐、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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