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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后暴力“夺子”!孩子全程目睹母亲被殴打! 最高法给出裁判![朗读]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了唐某某。
然而,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
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因此次抢夺事件,蔡某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
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法院如何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03|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蔡某当着孩子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唐某某,在实施暴力殴打过程中,还使蔡某某面部受伤,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而蔡某某目睹蔡某殴打自己母亲的全过程,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毫无疑问,这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双重伤害,这也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综上所述,蔡某某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来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04| 社会警惕
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而其中受伤害最深、受打击最大的,一定是孩子。但是,如果我们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好孩子,尽可能降低或者消除对孩子的伤害。
夫妻关系的结束并不代表血缘关系的结束,不管孩子与哪一方生活,夫妻双方仍然有责任和义务让孩子健康的成长。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我们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了唐某某。
然而,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
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因此次抢夺事件,蔡某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
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法院如何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03|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蔡某当着孩子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唐某某,在实施暴力殴打过程中,还使蔡某某面部受伤,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而蔡某某目睹蔡某殴打自己母亲的全过程,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毫无疑问,这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双重伤害,这也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综上所述,蔡某某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来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04| 社会警惕
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而其中受伤害最深、受打击最大的,一定是孩子。但是,如果我们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好孩子,尽可能降低或者消除对孩子的伤害。
夫妻关系的结束并不代表血缘关系的结束,不管孩子与哪一方生活,夫妻双方仍然有责任和义务让孩子健康的成长。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我们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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