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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失恋喝一斤白酒身亡!法院:同桌3闺蜜赔9万元![朗读]
01| 案件始末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感情问题情绪低落,无法自行消解负面情绪的小秋决定去朋友王琪(化名)家中与朋友们一起聚一聚,除了王琪,一起参与本次聚会的还有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
聚餐期间,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没有喝酒。
聚餐后,醉酒的小秋没有回住处,而是在车上过了一夜,共同聚餐的徐恬在车里面照顾她。
第二天清晨五点,徐恬醒来,却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徐恬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
小秋的父母认为,王琪等三人作为聚餐的组织和参与者、作为女儿的朋友,应该对小秋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将一起参与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
王琪作为本次聚会的共同饮酒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严重的还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导致死亡,但其没有对小秋过量饮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共同聚餐者:
徐恬和陈朵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作为共同聚餐者,两人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她们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03| 法条链接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权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小秋的朋友因为没有尽到对小秋的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小秋酒精中毒死亡,构成对小秋的侵权。三人按照各自在聚餐时的行为表现,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04|饮酒适度,友善互助
除了“借酒消愁”,在节假日聚会等场合,共同饮酒也成为增进感情、表达尊重的一种方式。然而,美好的聚会离不开适量饮酒的智慧,未成年人不要饮酒。
在享受酒的美味,体会酒中悠久的历史文化的同时,要深知酒精的危害,时刻提醒自己和他人,在饮酒时量力而行,珍惜生命,关爱他人,这不仅是人生智慧,也是道德上的、法律上的义务——。
饮酒者: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最重要的保护义务,时刻秉持“适度饮酒”的原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自己家庭和家人的负责。
共饮者:我们对共饮者尤其醉酒者的安全状态,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这提醒我们,第一,要文明饮酒,戒除“过度劝酒”的陋习;第二,在发现共饮者饮酒过量或将要过量时,要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并将他们送回家中或送到有家人照看的安全之处,甚至送往医院就医。
共同聚餐者:不论饮酒与否,每一位共同聚餐者,都是这一“共同体”中的一员,共同聚餐者彼此之间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的责任,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感情问题情绪低落,无法自行消解负面情绪的小秋决定去朋友王琪(化名)家中与朋友们一起聚一聚,除了王琪,一起参与本次聚会的还有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
聚餐期间,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没有喝酒。
聚餐后,醉酒的小秋没有回住处,而是在车上过了一夜,共同聚餐的徐恬在车里面照顾她。
第二天清晨五点,徐恬醒来,却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徐恬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
小秋的父母认为,王琪等三人作为聚餐的组织和参与者、作为女儿的朋友,应该对小秋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将一起参与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
王琪作为本次聚会的共同饮酒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严重的还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导致死亡,但其没有对小秋过量饮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共同聚餐者:
徐恬和陈朵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作为共同聚餐者,两人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她们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03| 法条链接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权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小秋的朋友因为没有尽到对小秋的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小秋酒精中毒死亡,构成对小秋的侵权。三人按照各自在聚餐时的行为表现,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04|饮酒适度,友善互助
除了“借酒消愁”,在节假日聚会等场合,共同饮酒也成为增进感情、表达尊重的一种方式。然而,美好的聚会离不开适量饮酒的智慧,未成年人不要饮酒。
在享受酒的美味,体会酒中悠久的历史文化的同时,要深知酒精的危害,时刻提醒自己和他人,在饮酒时量力而行,珍惜生命,关爱他人,这不仅是人生智慧,也是道德上的、法律上的义务——。
饮酒者: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最重要的保护义务,时刻秉持“适度饮酒”的原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自己家庭和家人的负责。
共饮者:我们对共饮者尤其醉酒者的安全状态,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这提醒我们,第一,要文明饮酒,戒除“过度劝酒”的陋习;第二,在发现共饮者饮酒过量或将要过量时,要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并将他们送回家中或送到有家人照看的安全之处,甚至送往医院就医。
共同聚餐者:不论饮酒与否,每一位共同聚餐者,都是这一“共同体”中的一员,共同聚餐者彼此之间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的责任,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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