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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父母让保姆代养女儿多年却分文不付,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5年前,一对年轻的恋人聘请保姆照顾当时仅10个月大的女儿后,便当起了“甩手”父母。期间,他俩既不关心过问孩子的成长,也不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学习等抚养费,而且还一直拖欠着保姆的工资。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法院判决撤销这对父母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王芯(保姆)为孩子的监护人。

△白衣男子为小花亲生父亲。
“甩手”父母将女儿给了保姆后啥都不管
周梅是一名“90”后女子,她与垫江男子杨林有过一段恋情。2017年4月,两人同居期间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小花。
因周梅沉迷于赌博,常常将小花交由王芯及其两位同事照顾,约定一晚支付100元。
后来,周梅与王芯约定,请她当保姆,长期帮忙照顾小花,每月费用3500元。王芯同意后,2018年2月,周梅将10个月大的小花送到了王芯家中,让其代为照顾。
不久后,周、杨两人分手。在给了王芯3个月工资后,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无力抚养”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也不接走小花。
看着年幼的小花,也是母亲的王芯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细心抚养,至今已经5年多。
期间,王芯还自行垫付费用,将小花送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为避免小花受到幼儿园小朋友的排挤和嘲笑,王芯始终与小花以母女相称。
这些年,因有了王芯的疼爱,小花一直健康成长。只是为了照顾孩子,王芯一直未上班,加上家中也有两个孩子,她的经济压力很大。于是,2022年7月,王芯向垫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梅、杨林支付她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以及工资等。
法院支持了王芯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杨二人支付王芯工资、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24万余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除法院先予执行10000元和被申请人周梅支付5500元外,其余费用两人均未支付。
孩子父母被告上法院 撤销监护权
上个月,小花已满6岁,眼看孩子马上该上小学了,王芯更加着急。她怕因小花一直没有户口,无法入学。
于是,今年2月,王芯向垫江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民政局向垫江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周梅、杨林的监护人资格。
4月,申请人垫江民政局向垫江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周梅、杨林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王芯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时,周梅承认多年来未对小花尽到监护人职责,表示在合法或者对小花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的情况下,同意撤销监护权。而杨林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周梅、杨林相互推诿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三人王芯虽与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在未获得绝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其为己出,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同意第三人王芯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从有利于小花的学习和成长角度出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第三人作为监护人。
这些情况下,监护人资格将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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