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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旬老汉澡堂泡澡时猝死,家属索赔71万元,法院这样判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案例:上海七旬老汉澡堂泡澡时猝死,家属索赔71万元,法院这样判。
2018年2月17日9时许,上海市普陀区双河路586号双河沐浴有限公司,老板顾某根正在跟底下员工交代一些事宜。突然,一个老头独自走了进来,他的年纪看起来至少有七八十岁了。担心泡澡出问题,顾某根拦住了他,不想让他洗。谁知老头态度很强势:“顾客就是上帝,你们开着门做生意,怎么还把人往外赶呢?我又不是不付钱!”

没办法,拗不过老头,顾某根只得让他进去。因为不放心,他一直坐在旁边看着,中途因为尿急去了趟厕所。不料回来就出了问题,老头在浴池里一动不动,接连喊了几声也没回应。意识到不妙,顾某根立即叫人帮忙一起把他从水里拖了出来,果然老头已经是上气不接下气。顾某根急忙给他做抢救措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可惜已经是回天乏力。
这个叫王某杰的老头,在去医院的路上就没有生命特征了,医护人员抢救至10时36分仍未恢复心跳。只能宣布死亡,经鉴定:王某杰全身无明显外伤,不过这个死亡原因存疑。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泡澡过程中猝死,排除他杀。医院门诊就医记录册,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由于遗体在家属接回去后没多久就火化了。

没能进一步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这在后来成了正义点。实在来说,这也怪不得浴室,泡澡前就劝过他。是他自己不听,就如他所说,浴室总不能强行把顾客给赶走吧?在洗澡的过程中,浴室也是尽心尽力的看着,王某杰的死纯粹是意外。但让人想不到的是,王某杰的家人跟他一样执拗,坚持认为这件事的责任在浴室方。
提出双河沐浴公司作为浴室经营者,对老年人洗浴所产生的风险防患,应当高于对一般人的谨慎义务。却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导致王某杰在浴池中溺死,双河沐浴公司属于管理。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行为,与王某杰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将双河沐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计71万元。那么浴室该赔吗?法院怎么判的。

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具备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要件,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杰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仅能证明王某杰在双河沐浴公司经营的浴室内泡澡时发生晕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却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杰的死亡,跟双河沐浴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死亡原因又因为遗体火化无法明确。火化是死者家属主张的,那么尸检问题跟双河沐浴公司无关,尸检不成的责任在于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在接到王某杰死亡的消息后立即请教了律师,且家属中也有法律工作者,应该清楚弄明白死亡原因的重要性。

却依然选择了火化,疑罪从无,他们所主张的双河沐浴公司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杰溺亡也就没有充分证据。另外家属一再表示死者生前身体健康,却始终没有提供死者生前的病史资料,也就无法推翻猝死的可能性。所以,即使有王某杰的死亡事实,也不能认定该损害后果跟双河沐浴公司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有就是如上边所说,工作人员看到王某杰,就曾对他进行过提醒。浴室入口处也有警示、提示标志,在王某杰泡澡的工作中,始终有工作人员看顾。使得王某杰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就得到了救治,浴室方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义务,最后浴池水深是不足以淹死一个正常人的,浴室当时处于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正常经营状态。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这个前提是得有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王某杰家属要求双河沐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难以支持。鉴于人道主义,双河沐浴公司在一审庭审后,表示愿意一次性补偿家属50000元。该补偿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0949元由王某杰家属承担。
这起案件令人唏嘘,放任一个老人独自前往浴室,家属其实也存在看顾不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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