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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不想要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这是天下所有夫妻对婚姻的期许,可惜世上的事大多不如人意,有些夫妻因为各种原因走向离婚。随着思想的变化,哪怕有了孩子也不会例外,这使得单亲孩子的数量迅速上升。父母离婚,受伤害最多的一定是孩子,单亲家庭的孩子性格大多内向、孤僻。
不过最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甚至嫌弃孩子是拖油瓶。丝毫不顾及孩子的感受,在离婚的时候百般推诿,都不愿意抚养子女......这使得孩子更受伤害,那么针对这类父母都不想要抚养权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处呢?孩子又该何去何从。

案例分享
家住青海海东的小伟在前往广东打工时,偶然结识了当地姑娘小花,两个年纪相仿的男女很快擦出爱情的火花。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征得双方父母同意后,他们便前往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开始,两人感情很好,婚后第二年便生下儿子小小伟。无奈两年之后,他们便因为生活习惯等等问题出现矛盾,小花一气之下离开青海回到了娘家。
这种分居生活持续长达一年,双方都有些受不了了,却也不肯低头。既然日子过不下去了,那就只剩一条路可走,离婚!但两人在这件事上没达成一致,都想多分点财产,都不想要孩子。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也是双双哭穷。请求法院判决小小伟由对方抚养,无独有偶,河北省承德市也发生了类似情况。父母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
承德的这个家庭是个10岁的女孩,父母都是单位公职人员,却依然不负责任。双方闹上法庭之时,不仅表明不想要抚养权,甚至还要求让孩子出庭选择。并且一再强调孩子跟着对方生活会更好,难以想象,孩子面对这样的父母这样的场景该多么伤心。那么在这种父母双方都无意愿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归谁?法院会怎样判决。

法院判决
第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准予离婚诉求,理由: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并且原告小花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原告选择了撤诉。
首先要说明的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哪怕是离婚也不会消失,不管个人的劳动能力、经济条件、是否愿意,都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个人不能自行处置,也不能拒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针对抚养权的判决,法律也有规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就像上述两起案件,假如说有证据证明小伟、小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起案件的原告又没有撤销诉讼。

那么在他们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的情况下,如要判决离婚,抚养权则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判决,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那么法院会尊重子女的意愿,若是一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那么法院则会考虑子女由另一方抚养。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裁判方式则是轮流抚养,即子女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一段时间。
总而言之,在抚养权的判决上,法院要考虑的是孩子的利益而非父母的利益。从有利孩子健康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降低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

延伸探讨
离婚时,如何争取抚养权。
出具自身更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明材料。比如说孩子愿意跟随己方生活,比如说孩子与己方生活时间更长,又比如说己方经济条件更好。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都是抚养权判决的重要因素。
离婚后,抚养费该给多少。
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可以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则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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