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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轿车变“毒车”!容留他人吸毒也犯法!

容留他人吸毒可不是请客吃饭…。
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近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决心,彰显了法律威严。
2021年5月,张某某家新购入一辆宝马车,提车后第一时间就发朋友圈进行了“宣传”。好兄弟尹某得知后,提出想坐他车到街上转一转,于是两人相约在张某某家楼下一同出去兜风。
上车后,张某某却没有发动汽车,他从车中的扶手箱内拿出一包“白色粉末”对尹某说:“我这里有‘好东西’,想不想试试?”,因尹某本身就有吸毒史,两人便第一次在张某某家的车内进行了吸毒。
吸毒易成瘾,有一就有二,有二便有三。有了第一次车内吸毒的经验后,张某某发现在自家车内吸毒安全又方便,之后更是经常以兜风、接人等理由,与自己的“好兄弟”一起在车内进行吸毒,将自家车辆变成了“移动吸毒室”

桂阳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面对张某某的疑虑,承办检察官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法律法规入手,为其进行深入讲解,告知其先后3次容留尹某等人在其车内吸毒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通过承办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张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
潇潇湘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该场所不仅包括固定居所(房屋、宾馆房间、出租屋等),还包括可移动车辆、船只等。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个人身心健康,祸及家庭,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 | 桂阳检察。
审核 | 陈丹
编辑 |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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