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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友和陌生男子同处一室,突然进来2人

浙江杭州,27岁的小胡在网上认识一位女网友,一天晚上,女网友让小胡来宾馆陪她,并帮忙支付一天的房费,小胡欣然前往后,帮忙支付了房费,万万没想到,晚上12点左右,突然进来一男一女,不分青红皂白,对着小胡就是一顿暴打。
据小胡介绍,在互联网聊天的时候,认识了这位女网友,对方显得很热情,没事的时候,经常与小胡聊天。
事发当天,女网友突告诉小胡,自己一个人在酒店居住,希望小胡能够过来陪陪她,并帮忙续一天的房费,考虑到双方的感情不错,小胡便帮忙支付了一间房费,价格是227块钱。
可令小胡没有意料的是,当天晚上的12点钟,房间突然被一男一女通过输密码的方式进入,男子见到小胡和女网友在一起后,对着小胡就是拳打脚底。
事后小胡得知,一男一女都是女网友的家人,其中女子是女网友的姐姐,平白无故被打,小胡也受不了这个气,便向警方报警求助。最终,经过调解,动手的男女赔偿小胡29800元,获得了小胡的谅解,小胡也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此事原本应当告一段落,但倔强的小胡认为,宾馆随意将密码告诉他人,导致自己无故被打,所以宾馆应当退还自己支付的房费227元。
宾馆方面则辩称,一男一女系通过敲门的方式进入,宾馆不存在任何的责任,遂拒绝退还房费,如果小胡执意要退还,那么双方就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以案普法 】。
1、事后有网友认为,一男一女作为女网友的家人,看到女网友和陌生男子同处一室,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小胡也确实应当反思反思自己。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小胡都是获得了女网友的同意才前往,所以小胡不存在任何过错,反倒是打人男友的行为涉嫌违法。
2、一男一女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小胡受伤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可以调解呢?
首先,一男一女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对于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就本案而言,根据案情来看,对方的行为显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支付了小胡29800元,所以不予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3、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合同的角度出发,小胡在支付房费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与酒店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约定,酒店应当保障小胡不受第三人的侵害。
虽然酒店辩解称,对方是经过敲门的方式进入,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酒店应当对所有的来客进行实名登记,但现在的情况是,酒店未对打人男女进行登记,所以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在违约的情况下,小胡要求酒店退还当晚的房费也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由于打人男女已经足额赔偿了小胡,故酒店一方无需就二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2022城事#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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