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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涉嫌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不诉〔2021〕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路**小区**栋**单元**室,系**市**人民法院法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晏富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亢玮,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3日补查重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报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8日指定该案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7日补查重报。
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2月16日1时55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街**小区门前路段处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张某进行了血样抽取。2020年12月1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0.6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张某被检测的血样是否受到了污染,无法排除张某的合理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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