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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
  2. 正文

不履行夫妻义务、制造矛盾、以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婚的可构成诈骗罪

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意制造家庭矛盾,虚构事实,以感情不合等理由请求解除婚约关系,拒不返还彩礼,向法院提出离婚,利用法院民事判决达到分割他人财产;或是有多次以同居关系解除为由占有财产的,经查证属实,可构成诈骗罪。
检察机关:婚姻应当基于感情,绝不能成为骗财的手段。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 腾某珠、童某散等7人“骗婚”诈骗案。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腾某珠曾在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交界处的农村地区生活多年,深知该地区地处偏远且经济相对落后,很多家境贫寒的大龄男青年急需介绍对象结婚。2013年2月至2018年3月,腾某珠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刀、小某、排某比等人合谋,介绍女青年假意与被害人结婚以骗取高额彩礼。经介绍,已经结婚且生育的被告人金某米、童某散以及离异的被告人吴某梅(另案处理)、王某努等,隐瞒婚史及生育史,与被害人史某某、倪某某等6人先后结婚。上述被告人在介绍过程中及婚后生活期间,刻意隐瞒婚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被害人。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人民币76.3万元。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1.持续引导侦查,及时追捕追诉,做到查深查细查准。该案时间跨度长、地域跨度广,前期南京溧水、高淳公安机关仅就个案开展侦查,未作并案处理,证据相对薄弱。案件分别报捕后,两地检察机关均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挂牌督办,由高淳区院引导公安机关将两地案件并案侦查,先后发出3份补充侦查提纲,并坚持深挖彻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遗漏的金某、小某等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事实,依法纠正漏捕、漏诉。最终犯罪数额由8.6万元增至76.3万元,犯罪事实由2笔增至6笔,犯罪嫌疑人由3人增至7人。
2.融合法理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腾某珠等人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详细阐释犯罪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开展认罪认罚说理。发现腾某珠担心未成年女儿无人抚养问题后,主动帮其联系家人照顾女儿。市区两级院检察长主动接待被害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面向社会制发防范诈骗犯罪“检察关注函”,在农村基层设立巡回“道德法治讲堂”,开展系列普法活动,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1.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立体监督与自行补侦相结合。对于案件跨多个区域、涉及多笔犯罪事实的,应采取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联动模式,采取挂牌督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加大案件办理力度。针对证据薄弱、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应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综合运用纠正违法、纠正漏补、漏诉等监督手段,并发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职能,及时固定证据,精准指控犯罪。
2.厘清犯罪事实,精准认定骗婚类诈骗犯罪。婚姻应当基于感情,绝不能成为骗财的手段。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障被害人权益,延伸社会治理职能。针对因骗婚行为致被害人“人财两空”、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防止因案致贫。并注重引入社会力量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化解负面情绪。针对农村地区“骗婚”案件多发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关注函”,提示当地政府关注农村大龄男青年婚育问题,提醒农村群众认清诈骗分子“真面目”、守好手中“钱袋子”。同时,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乡村,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促进公民法治观念养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刑罚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构成4个要素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一是虚构事实。
二是隐瞒真相。
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 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5)其他方法。虚构合同标的;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拆东墙补西墙,等等。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6)在“骗婚”类案件中,通常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故意制造家庭矛盾,实施“冷暴力”、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各种理由推诿,不领取结婚证;或是举办了婚礼、领取了结婚证,隐瞒已婚、已生育史,在短时间内提出解除婚约关系或离婚,拒不返还彩礼或是利用法院民事判决达到分割他人财产的目的,等等。
(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认定为数额较大的。
2、诈骗公私财物,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诈骗公私财物,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四)都有哪些情况是属于诈骗婚姻钱财的。
(1)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2)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
(3)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尊重人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倡婚恋自由,但绝不纵容“以举办婚礼、领取结婚证而履行了义务,短时间内提出解除婚约关系或离婚骗取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婚恋观念的转变,社会风气日益落寞,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不断攀升,给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损失,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对于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处理。同时,公民应当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自我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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