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栏目视频美女
  1. 法律
  2. 正文

19岁女孩马桶产子!因怕“父母责骂”,竟伙同闺蜜将婴儿踩死?作案细节令人发指......

5月8日,甘肃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在社交媒体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一位刚满19岁的少女,因未婚先孕并在恐惧与绝望中与闺蜜一起将刚出生的婴儿送上死路......这起案件不仅令人痛心,更引发了公众对于家庭、社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深刻反思。
极其短暂的一生
2022年,被告人小韩在打工时结识了当时的男友,并在交往过程中意外怀孕,又在孕期又与男友分道扬镳。
2023年5月小韩到了要生产的日子,然而她没有选择就医,而是在出租房内的马桶上将婴儿生下,随后又叫来了自己的未成年闺蜜小美“帮忙”。然而直到小美来到现场后,小韩才将马桶内的婴儿捞出并放在冰冷的地砖上。小韩怕被父母知道此事后责骂自己、怕别人投来异样的目光、更怕一个孩子的出现可能会让自己失去自由自在的生活,遂做出一个惊人的举动:与闺蜜小美先后三次脚踩婴儿的脖颈处,致其死亡,结束了这个孩子极其短暂的一生。后二人又将婴儿泡入装满水的水盆内
因小韩产后未能及时就医,自身大出血。这时为了活命,她已经顾不得许多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大夫到达现场后,婴儿的尸体也随即被发现。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这句名言,在这起案件中显得尤为讽刺。小韩为了追求所谓的“自由”,竟不惜剥夺一个无辜生命的生存权利。其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更触犯了法律底线。
主观恶性较大
小韩与小美的行为是否皆构成杀人罪呢?首先我们要了解: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小韩与小美非常清楚二人对于一个婴儿多次进行踩踏脖颈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仍不管不顾一心致婴儿死亡。毫无疑问,两人的行为与婴儿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小韩与小美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是刑法中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韩与小美共同犯罪,如何划分主犯与从犯、又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小韩主观上有致婴儿死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又对其进行了踩踏行为,系主犯。且作案时已满18周岁,出于掩盖其未婚生子的事实及害怕家长知道的心态,故意以极其残忍的方式导致婴儿死亡,甚至在婴儿死后曾指使小美将其扔出窗外,这都足以说明小韩主观恶性较大
小美则受小韩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他从重或从轻的情节,最终,肃州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韩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小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谴责两个女孩的残忍行为,同时也对法律的公正审判表示肯定。在这个看似冷漠的网络世界里,人们用各种方式表达着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法官说法
“人之初,性本善。”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却看到了人性中最黑暗的一面。小韩和小美在面对生命的脆弱和无辜时,选择了最残忍的方式。她们的行为不仅让人愤怒和惋惜,更让我们反思人性的复杂和多元。
近年来,未婚生育后杀子的案件似乎屡屡见诸于新闻,多数被告人杀害婴儿的主观动机是怕被家人得知、违背了公序良俗的羞耻心。在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又无人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又出于对法律常识的极度缺乏,故而往往会采取极端方式实施犯罪,他们甚至会认为“杀死一个自己生的、没人知晓存在的婴儿,是自己的自由。”殊不知,初生婴儿虽然只是刚脱离了母体的胎儿,但是其只要能够独立呼吸,就已具有生命权。不容他人随意剥夺生的权利!
为避免此类悲剧的产生,我们一方面需要从观念上改变传统认知,另一方面也需要各方联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同时父母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的教育,学校与社会也要加强对孩子的人格培养及性知识的普及。
让我们共同呼吁,尊重生命、遵守法律。愿这起案件成为人们反思和领悟的契机:
用爱和包容去呵护每一个生命。
用正义和勇气去维护社会的和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