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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一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受罚[朗读]
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停止运行,未能及时向井下供风,存在下井作业人员缺氧窒息风险,易酿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停止井下作业行为,确保主通风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作业。2023年4月17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因外包单位施工临时用电引起变电站跳闸停电,管理人员丰某未及时发现跳闸停电,导致主风机未连续运转,未开启主通风机长达一个半小时。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的规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管理人员丰某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仅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给予了警告和罚款,还对直接责任人丰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一案双罚”,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管理者和从业者责任心,实现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又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有效促进事故风险源头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和约束,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
“一案双罚”也是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强化和体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论是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还是一线员工,都需要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法治提示
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2、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发现身边出现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12350或12345。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停止运行,未能及时向井下供风,存在下井作业人员缺氧窒息风险,易酿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停止井下作业行为,确保主通风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作业。2023年4月17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适用
经查实,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因外包单位施工临时用电引起变电站跳闸停电,管理人员丰某未及时发现跳闸停电,导致主风机未连续运转,未开启主通风机长达一个半小时。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的规定。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管理人员丰某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仅对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给予了警告和罚款,还对直接责任人丰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一案双罚”,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管理者和从业者责任心,实现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又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有效促进事故风险源头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和约束,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
“一案双罚”也是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强化和体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论是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还是一线员工,都需要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法治提示
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2、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发现身边出现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12350或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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