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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存了100万到银行,竟被悄悄取走!判了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引起公众关注。南都记者获悉,一名储户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万元,被委托人私自办了银行卡,分43笔悄悄取完。一审法院判令邮政集团分公司赔偿全部存款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获取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告田某某称,2011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苇子沟镇营业所工作人员李某某让自己给他“顶任务”,田某某便给他转款100万元。但实际上,当时李某某已经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某某收款后,于2011年10月7日以田某某的名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其塔木镇营业所开设了一个存款100万元的存折,送至田某某手中。然而,在储户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某为这张存折办了银行卡,随后,通过银行卡、atm机等方式分43笔将100万元存款全部取走,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至今未还
7年后,觉察到的田某某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分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储蓄企业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支持原告田某某的请求。
南都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方认为,因储户田某某是委托他人代为开设存折,应具有全面审查的注意义务。存折上的银行卡标志处明确记载“有”,证明其应当知道有卡,因此田某某应当对卡的使用承担民事责任。在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内,其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对卡的使用完全放任,并不符合常理。但原告田某某称,自己不知道存折被办了卡,存折上卡标志处显示“有”,并不能改变分公司违规开卡导致客户损失的客观事实。
2022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长春中院认为,储户田某某应对银行卡的使用承担责任,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分公司对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原始凭证及取款凭证中田某某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分公司亦未能提交将案涉银行卡交付给田某某的相应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银行卡系田某某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亦没有证据证明田某某实际收到了案涉银行卡,因此,原审认定田某某存款被他人冒取并判令分公司承担返还存款的义务并无不当,该案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另注意到,本案中的案外人李某某,原系九台市邮政局苇子沟支局支局长。2017年3月,其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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