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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溜车,把自己撞死,保险公司不赔[朗读]
河北某地,李师傅下车修车时,货车溜车,将他撞死,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00000元。
(案例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李师傅是重型半挂货车司机,这一天,在经过河北某高速隧道时,车辆发生了故障,抛了锚。车坏在隧道里,旁边的车辆呼啸而过,李师傅满头大汗,急匆匆下车进行检修。
不幸发生了,满载的大货车突然向后溜车,李师傅被碾压在车尾部,又与隧道发生碰撞,经过的司机报警,交警和救援队伍赶到,把李师傅送到医院时,他已经停止了呼吸。
李师傅不是车主,而是车主雇佣的司机,他的离世,家庭的生计成了大问题。幸好,车辆投保了交强险、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和50万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但等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解释说,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李师傅,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顾名思义,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比如说,老王开车撞伤了行人,此时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老王是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是第二者,而行人是第三者,保险公司可以启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条款,赔付给老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第三者。
理论上来说,三者险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司机和车上人不包括在内。当然,当司机离开车辆以后,因为外力的作用造成司机受到本车伤害,此时,司机构成第三者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保险公司举例说,如果李师傅下车检修车辆时,自己的车辆被对面来车撞上,导致车辆后移致死,此时,李师傅是“第三者人员”,但是,前提条件是被“外力作用”
但是在本案中,李师傅是被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溜车碾压致死的,没有外力的原因。这种溜车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车辆及货物本身的重量,导致向后溜车,二是李师傅下车时,没有拉上手刹而发生溜车,这两种情况都是驾驶人的操作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表示,李师傅是由于自身的责任,导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本人不是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因此,不能理赔。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无奈,李师傅的家属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车辆驾驶员李师傅能否转换为交强险及商业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相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司机和车上人员”、“第三者人员”是相对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上,每个人的身份都会因为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准确的“第三者人员”定义是:因交通事故受害的人,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车辆之外,对车辆失去控制能力,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离开车辆,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李师傅死亡的原因与本车碰撞、碾压有因果关系,他死亡时,已经在车下,此时的身份已经是侵权人,不是致害人,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李师傅属于“第三者人员”,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赔偿李师傅家属1000794.82元。
(案例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李师傅是重型半挂货车司机,这一天,在经过河北某高速隧道时,车辆发生了故障,抛了锚。车坏在隧道里,旁边的车辆呼啸而过,李师傅满头大汗,急匆匆下车进行检修。
不幸发生了,满载的大货车突然向后溜车,李师傅被碾压在车尾部,又与隧道发生碰撞,经过的司机报警,交警和救援队伍赶到,把李师傅送到医院时,他已经停止了呼吸。
李师傅不是车主,而是车主雇佣的司机,他的离世,家庭的生计成了大问题。幸好,车辆投保了交强险、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和50万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但等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解释说,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李师傅,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顾名思义,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比如说,老王开车撞伤了行人,此时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老王是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是第二者,而行人是第三者,保险公司可以启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条款,赔付给老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第三者。
理论上来说,三者险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司机和车上人不包括在内。当然,当司机离开车辆以后,因为外力的作用造成司机受到本车伤害,此时,司机构成第三者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保险公司举例说,如果李师傅下车检修车辆时,自己的车辆被对面来车撞上,导致车辆后移致死,此时,李师傅是“第三者人员”,但是,前提条件是被“外力作用”
但是在本案中,李师傅是被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溜车碾压致死的,没有外力的原因。这种溜车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车辆及货物本身的重量,导致向后溜车,二是李师傅下车时,没有拉上手刹而发生溜车,这两种情况都是驾驶人的操作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表示,李师傅是由于自身的责任,导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本人不是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因此,不能理赔。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无奈,李师傅的家属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车辆驾驶员李师傅能否转换为交强险及商业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相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司机和车上人员”、“第三者人员”是相对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上,每个人的身份都会因为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准确的“第三者人员”定义是:因交通事故受害的人,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车辆之外,对车辆失去控制能力,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离开车辆,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李师傅死亡的原因与本车碰撞、碾压有因果关系,他死亡时,已经在车下,此时的身份已经是侵权人,不是致害人,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李师傅属于“第三者人员”,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赔偿李师傅家属100079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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