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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伴的存单,为什么不给我取?


北京朝阳,95岁的老王去银行取妻子生前留下来的30万存款,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原来,老王和妻子婚后未生育子女,老王考虑到妻子于某比自己小十来岁,就将二人的养老金存入妻子的账号。谁知,妻子由于突发疾病竟然离老王而先去。
于某去世后,老王让侄儿拿着银行卡到atm机取款,由于密码多次输入错误,竟然被锁死。
之后,老王到柜台取款,由于老王既不是存单所有人,又不能提供正确取款密码,且取款金额巨大,所以银行要求老王提供公证处的继承公证证明。
但公证处又无法给老王提供公证,因为多年前,老王夫妇收养了于某的外甥,但就在外甥大学毕业前夕,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就解除了收养协议。
公证处工作人员称,根据公证的相关规定,如果要想确认这份解除收养协议有效,必须要求于某的外甥到场,可于某的外甥自从双方解除收养协议之后,就再无往来,所以这一条路又走不通。
没办法,老王只能先去法院起诉,确认自己和外甥的收养关系解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王抚养外甥长达13年,双方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但解除协议也是双方自愿前提下签订的,应当有效,遂判决双方的解除收养协议生效。
当老王拿着法院的这份判决去公证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时,公证处又要求老王提供解除收养协议原件,但由于解除协议原件已经交给法院,公证处仍然不能提供公证。
随后,老王又把银行起诉到法院,银行对这存单是没有争议的,但指出,他们不是为难老王,而是按规定执行。为了保护储户存款权益,人民银行在关于执行《储户存款条例》中规定: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此外,银行为了方便当事人,规定如果存款人死亡,存单持有人未申明继承过程,也没有法院判决书,但可以提供正确取款密码的,也可以支取。可老王由于之前多次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死,所以这条路也行不通。
因此,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银行为了避免存款以后出现争议,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称,只要他们看到法院判决书,就会及时帮助老王取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30万存款属于老王夫妇的共同财产,二分之一本来属于老王所有;剩下二分之一作为于某的财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因于某和王某生前未生育子女,且父母都已离世,遂判决王某作为于某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于某的二分之一。
最后,老王终于凭借两份法院判决书顺利取款。实际上,我们看到老王取款过程虽然复杂,但银行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和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作出这些规定还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针对这种情况,该案主审法官建议广大老年人,一定要摈弃传统观念,生前就应当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合理安排,比如将包括银行卡密码在内的信息告诉信赖的家属,或者做好公证遗嘱,避免去世后给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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