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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没戴警帽执法,属于报复性处罚?法院这样判了

浙江绍兴,男子范烈群因开车时车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被罚款20元,其不服将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告上法院,认为交警没戴警帽执法,属于报复性处罚,该处罚决定无效。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于2006年10月10日下午2点半左右,范烈群起诉称,他开车路过104国道永进道口,看到3位交警在没有戴警帽的情况下,对停在路边的车辆拍照罚款。
他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原道交法第80条规定,于是停车后向3位交警指出,并要求交警出示执法件,并记下了2位交警的警号,要求3位交警认真学一学道路法,纠正不戴警帽的违法执法行为,并当面拨打110报警台,举报3交警不戴帽执法的违法行为。
此后,他驾车打算继续向前行驶,3交警的警车掉头追上来,将他拦下,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查到他的车上未贴年检标志,拍照取证后,当场罚款20元。
范烈群认为,交警对他作出的处罚,是利用职权而进行的打击报复,执法民警违反原来道交法83条第3款的规定,该处罚决定肯定无效,要求撤销。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范烈群提供了证人证言一份,另因其曾向110报警,要求警方提供该电话单的内容。
但是,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辩称:交警在执法时穿的有警服,范烈群违法停车及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已属违法,交警的处罚是正确的,并出示了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范烈群被罚款20元,却将交警起诉到法院,本案是行政诉讼,我们给范烈群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点赞。

1、交通警察执法不戴警帽是违法行为。
根据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的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所谓按照规定着装,就是该戴的警帽,必须得戴上。范烈群作为群众,有理由有资格对交警的执法问题进行监督,问题的关键是法院能否认定范烈群所说是否属实。

2、根据在案证据,法院没有认定范烈群指出的交警执勤不戴帽子情况。

首先,范烈群说他看到了当天3名交警不戴帽子,但是交警大队和交警均予以否认,双方各执一词。
其次,虽然范烈群提供了1个证人证言,却没有书写证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且未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很明显这个证人证言不符合有关规定,法院认为该证据不合法,不予采信。
最后,范烈群要求交警提供110的通话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交警有证明处罚20元合法的责任,而没有提供警察执法不规范的责任,该证明责任应由范烈群承担。
3、范烈群车辆不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违法行为。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此规定,范烈群称法条中的“或者”一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事项,即没有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但是携带了行驶证、驾驶证,不应当予以处罚。
可见,范烈群对法条的理解出现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交警对其处罚,法律应当按照正常和合理的意思去解释,法律理解错误不是逃避处罚的理由。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最终,法院认定交警大队的处罚有理有据,范烈群具备违法的事实,交警大队具有处罚的权限,因此驳回了范烈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范烈群承担。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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