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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19岁的女服务员被酒店经理强奸[朗读]
在黑龙江哈尔滨,19岁的女服务员给酒店经理送衣服时被迫发生关系。事后,经理要求女服务员不要声张,否则将被解雇。女服务员再三思虑,还是决定报警。最终经理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在哈尔滨繁华的闹市区,有一家五星级酒店装修豪华,灯火通明,生意十分火爆。而且一天24小时对外开放。
当19岁的郑某经过酒店门口时,看到招聘广告提到工资福利待遇优越,便前去应聘。没想到,招聘人员被郑某的美貌和气质所吸引,直接就相中了她,聘请她做酒店的前台,月薪3800元。
受疫情影响,郑某处于长期失业状态,所以她很珍惜现在的工作,当晚就办理入职了。果然,穿着旗袍的郑某气质优雅,每一个来消费的顾客都被她出色的形象所打动,回头率更是爆表。
隔天,50岁的酒店大堂经理霍某正在巡视。当他看到气质优雅的郑某,便兴致勃勃地上前搭讪,还说了些粗话挑逗,令人十分不自在。
但由于上下级关系,郑某不敢生气,只好忍着。没想到她的善良,却被对方视为软弱。从那以后,这个霍某就天天围着郑某转,让她无法专心工作。她试图向酒店管理层投诉,但领导们各个忙前忙后,哪里有时间来过问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呢?
为了保住工作,郑某左右为难,只能得过且过了。殊不知,一场噩梦正悄悄向她逼近。
当晚,下班的郑某正在收拾东西准备离开,霍某却突然通过传呼机让她送一套衣服过来。郑某觉得不对劲,但又无法拒绝。
来到霍某办公室后,郑某放下衣服准备离开。没想到,霍某却第一时间把门锁上了。郑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对方按倒在桌子上,很显然霍某是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郑某拼命挣扎,大声叫喊。但是对方身强体壮,她的抵抗显得徒劳无功。只能在满眼泪水中让对方得逞了。
事后,郑某大喊救命,却被霍某唔起了嘴,并威胁她停止叫喊,不然直接将其辞退处理。
听到这里,郑某不喊了,她觉得自己真的很需要这份工作。但再仔细想想,如果这次妥协了,以霍某此等品行,估计下次还会侵犯自己。随后,郑某果断报警。
事发后,酒店管理层出面,送来了3万元慰问金,并要求郑某撤诉,以免影响酒店声誉。但被郑某应声拒绝,酒店的声誉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迟了。既然报案了,警方就一定会追究责任到底。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经理霍某竟然是一名惯犯,曾多次故意伤害他人,并有多次犯罪前科。
案发前,霍某因私自挪用公款坐了2年牢。刚出狱不到3个月,没想到又在酒店作案,真的令人感到震撼。
根据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曾犯刑事案件,服刑期满,五年内再次触犯刑法的,从重处罚。
最后,霍某经理犯了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只要郑某走司法程序,向酒店索赔,她的诉讼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公开后,有网友评论:一家五星级酒店竟然雇佣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担任经理,令人感到费解。
也有网友表示,这家酒店的经营管理肯定有问题,建议好好调查一下。估计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网友说的没错。如今,涉事酒店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生意一落千丈。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连女员工的安全都不能保证,还有哪个客人敢放心消费呢?
在此,小编想提醒大家:作为当代女性,面对上级的不法侵害时,不要有与人讲和的心态。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坏人接受法律制裁,送进监狱才是正道。
在宾馆、酒店、ktv等娱乐场所,人流复杂,商家大多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在这种情况下,郑某不畏威胁,敢于将恶势力公之于众,确实值得称道。
在哈尔滨繁华的闹市区,有一家五星级酒店装修豪华,灯火通明,生意十分火爆。而且一天24小时对外开放。
当19岁的郑某经过酒店门口时,看到招聘广告提到工资福利待遇优越,便前去应聘。没想到,招聘人员被郑某的美貌和气质所吸引,直接就相中了她,聘请她做酒店的前台,月薪3800元。
受疫情影响,郑某处于长期失业状态,所以她很珍惜现在的工作,当晚就办理入职了。果然,穿着旗袍的郑某气质优雅,每一个来消费的顾客都被她出色的形象所打动,回头率更是爆表。
隔天,50岁的酒店大堂经理霍某正在巡视。当他看到气质优雅的郑某,便兴致勃勃地上前搭讪,还说了些粗话挑逗,令人十分不自在。
但由于上下级关系,郑某不敢生气,只好忍着。没想到她的善良,却被对方视为软弱。从那以后,这个霍某就天天围着郑某转,让她无法专心工作。她试图向酒店管理层投诉,但领导们各个忙前忙后,哪里有时间来过问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呢?
为了保住工作,郑某左右为难,只能得过且过了。殊不知,一场噩梦正悄悄向她逼近。
当晚,下班的郑某正在收拾东西准备离开,霍某却突然通过传呼机让她送一套衣服过来。郑某觉得不对劲,但又无法拒绝。
来到霍某办公室后,郑某放下衣服准备离开。没想到,霍某却第一时间把门锁上了。郑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对方按倒在桌子上,很显然霍某是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郑某拼命挣扎,大声叫喊。但是对方身强体壮,她的抵抗显得徒劳无功。只能在满眼泪水中让对方得逞了。
事后,郑某大喊救命,却被霍某唔起了嘴,并威胁她停止叫喊,不然直接将其辞退处理。
听到这里,郑某不喊了,她觉得自己真的很需要这份工作。但再仔细想想,如果这次妥协了,以霍某此等品行,估计下次还会侵犯自己。随后,郑某果断报警。
事发后,酒店管理层出面,送来了3万元慰问金,并要求郑某撤诉,以免影响酒店声誉。但被郑某应声拒绝,酒店的声誉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迟了。既然报案了,警方就一定会追究责任到底。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经理霍某竟然是一名惯犯,曾多次故意伤害他人,并有多次犯罪前科。
案发前,霍某因私自挪用公款坐了2年牢。刚出狱不到3个月,没想到又在酒店作案,真的令人感到震撼。
根据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曾犯刑事案件,服刑期满,五年内再次触犯刑法的,从重处罚。
最后,霍某经理犯了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只要郑某走司法程序,向酒店索赔,她的诉讼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公开后,有网友评论:一家五星级酒店竟然雇佣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担任经理,令人感到费解。
也有网友表示,这家酒店的经营管理肯定有问题,建议好好调查一下。估计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网友说的没错。如今,涉事酒店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生意一落千丈。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连女员工的安全都不能保证,还有哪个客人敢放心消费呢?
在此,小编想提醒大家:作为当代女性,面对上级的不法侵害时,不要有与人讲和的心态。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坏人接受法律制裁,送进监狱才是正道。
在宾馆、酒店、ktv等娱乐场所,人流复杂,商家大多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在这种情况下,郑某不畏威胁,敢于将恶势力公之于众,确实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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