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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反抗,以为不犯罪!”湖南宁乡男子糊涂犯下强奸罪[朗读]
“没有反抗,以为不犯罪!”湖南宁乡,凌晨5点多,女子酒后失眠想找人继续喝酒,见几名男同事在出租房内正在吃夜宵,于是带酒跑去赶场。后喝多进入男同事卧室睡觉,被男同事趁机占了便宜。女子醒来后报警,男同事最终获刑2年。
据悉,女子黄某和男子李某都在同一ktv上班,黄某系包厢服务人员,而李某则是ktv的经理。两人虽然在同一个ktv上班,但是关系并不是太熟,平时除了工作,私下很少联系。
事发当天,黄某因为有心事,就想买醉,从晚上7点多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点多,喝了好几场酒,才回家。到了家里,她躺在床上,辗转反侧还是睡不着觉,于是就想继续找人喝酒。
恰逢此时,她见李某在工作群里点赞,于是便给微信视频联系李某,见李某正在与其他同事一起在家吃宵夜,于是便提出要过去一起吃。
虽然已经凌晨5点多,但是李某也不好拒绝,也没说什么,便将地址发给了黄某。
没过多久黄某便开车提着半瓶红酒和两瓶白酒赶到李某出租房。
李某所在的出租房是3室2厅,里面住的都是他们ktv的同事,其中,李某与刘某共用主卧,其他两名同事彭某、王某各自住一间。
黄某赶到后,刘某已经睡了,她便和李、彭、王一起吃起了宵夜。刚吃了几口,黄某便将带了半瓶红酒一饮而尽,随后踉踉跄跄跑到李某卧室睡觉。正在卧室睡觉的刘某吓了一跳,见是黄某,也没说什么,便起身跑到王某房间睡觉。不久,李某也进了卧室,随后起了歪心思,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黄某途中曾醒来,表示拒绝,但是因为醉酒全身无力,最终还是让李某得了手。结束后,黄某因此与李某发生了争吵,随后气不过报了警。而李某本以为没有反抗就等于自愿,于是明知黄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在办案机关的讲解分析下,选择认罪认罚。近日,该案有了结果。首先,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本案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具体到本案,黄某当天喝了不少酒,已经醉倒,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同时结合黄某与李某的关系、以及黄某事后的一系列反应来看,认定黄某并非自愿,并不不当。故而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次,黄某虽然认识错误,但是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待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事后又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两高常见犯罪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受害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故而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们,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尊重女性,不得违背女性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与人相处要保持安全距离!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据悉,女子黄某和男子李某都在同一ktv上班,黄某系包厢服务人员,而李某则是ktv的经理。两人虽然在同一个ktv上班,但是关系并不是太熟,平时除了工作,私下很少联系。
事发当天,黄某因为有心事,就想买醉,从晚上7点多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点多,喝了好几场酒,才回家。到了家里,她躺在床上,辗转反侧还是睡不着觉,于是就想继续找人喝酒。
恰逢此时,她见李某在工作群里点赞,于是便给微信视频联系李某,见李某正在与其他同事一起在家吃宵夜,于是便提出要过去一起吃。
虽然已经凌晨5点多,但是李某也不好拒绝,也没说什么,便将地址发给了黄某。
没过多久黄某便开车提着半瓶红酒和两瓶白酒赶到李某出租房。
李某所在的出租房是3室2厅,里面住的都是他们ktv的同事,其中,李某与刘某共用主卧,其他两名同事彭某、王某各自住一间。
黄某赶到后,刘某已经睡了,她便和李、彭、王一起吃起了宵夜。刚吃了几口,黄某便将带了半瓶红酒一饮而尽,随后踉踉跄跄跑到李某卧室睡觉。正在卧室睡觉的刘某吓了一跳,见是黄某,也没说什么,便起身跑到王某房间睡觉。不久,李某也进了卧室,随后起了歪心思,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黄某途中曾醒来,表示拒绝,但是因为醉酒全身无力,最终还是让李某得了手。结束后,黄某因此与李某发生了争吵,随后气不过报了警。而李某本以为没有反抗就等于自愿,于是明知黄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在办案机关的讲解分析下,选择认罪认罚。近日,该案有了结果。首先,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本案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具体到本案,黄某当天喝了不少酒,已经醉倒,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同时结合黄某与李某的关系、以及黄某事后的一系列反应来看,认定黄某并非自愿,并不不当。故而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次,黄某虽然认识错误,但是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待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事后又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两高常见犯罪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受害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故而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们,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尊重女性,不得违背女性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与人相处要保持安全距离!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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